民事訴訟法 第 399 條(判決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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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
- 2.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
- 3.判決確定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付與之。
- 4.前三項之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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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核發,當事人聲請後七日內付與,是辦理強制執行、戶政登記、不動產過戶的必要文件,且不會自動寄送須主動聲請。
Q · 判決確定證明書是什麼?要去哪裡申請?
判決確定的官方證明,向第一審法院聲請,七日內核發
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判決確定證明書是法院核發、用以證明某判決已不得上訴而確定的正式文書。由第一審法院核發(卷宗在上級法院時由上級法院核發),當事人聲請後須於七日內付與。它是辦理強制執行、戶政登記、不動產過戶的必要文件;不會自動寄送,必須主動聲請,裁定的確定證明書亦準用同樣程序。
深度解讀
拿到勝訴判決書的那一天,你以為塵埃落定。錯。判決書本身是一張證明「法官判了什麼」的紙,但它沒辦法自己證明「這個判決已經不會被翻盤」。你要把勝訴成果兌現(去戶政改婚姻狀態、去地政辦不動產過戶、去執行處扣對方薪水),幾乎所有接手的第三方機關第一句話都是「判決確定證明書呢?」這張紙才是真正的啟動鍵。很多勝訴方最大的盲點,就是把判決書夾進資料夾,直到某天需要用這個判決的時候才發現還要回法院跑一趟,而且那趟通常都在最趕時間的時刻。這條法律給你三個關鍵:可以聲請(主動權在你)、由第一審法院發給、七天內必須給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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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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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