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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99 條(判決確定證明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
  2. 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
  3. 判決確定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付與之。
  4. 前三項之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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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實務上法院的國賠案件,常常發生在司法書記官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算錯20日不變期間,特別是在途期間的計算,尚未確定而核發確定證明書而違法強執執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