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核發,當事人聲請後七日內付與,是辦理強制執行、戶政登記、不動產過戶的必要文件,且不會自動寄送須主動聲請。
Q · 判決確定證明書是什麼?要去哪裡申請?
判決確定的官方證明,向第一審法院聲請,七日內核發
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判決確定證明書是法院核發、用以證明某判決已不得上訴而確定的正式文書。由第一審法院核發(卷宗在上級法院時由上級法院核發),當事人聲請後須於七日內付與。它是辦理強制執行、戶政登記、不動產過戶的必要文件;不會自動寄送,必須主動聲請,裁定的確定證明書亦準用同樣程序。
拿到勝訴判決書的那一天,你以為塵埃落定。錯。判決書本身是一張證明「法官判了什麼」的紙,但它沒辦法自己證明「這個判決已經不會被翻盤」。你要把勝訴成果兌現(去戶政改婚姻狀態、去地政辦不動產過戶、去執行處扣對方薪水),幾乎所有接手的第三方機關第一句話都是「判決確定證明書呢?」這張紙才是真正的啟動鍵。很多勝訴方最大的盲點,就是把判決書夾進資料夾,直到某天需要用這個判決的時候才發現還要回法院跑一趟,而且那趟通常都在最趕時間的時刻。這條法律給你三個關鍵:可以聲請(主動權在你)、由第一審法院發給、七天內必須給你。
判決確定證明書,是由法院核發、證明特定判決已不得上訴而告確定的正式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當事人得向第一審法院聲請,法院應於聲請後七日內付與;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亦準用之。它是判決效力對外證明與強制執行程序的關鍵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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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有些法院會在判決書正本上加蓋確定戳記,部分第三方機關願意接受,但戶政、地政、執行法院多數仍要求看到正式的確定證明書。多花約一百元聲請一張正式的最保險,避免到窗口才被退件;聲請時記得載明用途。
有。第399條第4項明文規定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同樣程序。實務最常用於假扣押、假處分、支付命令的確定裁定,沒這張就不能啟動財產凍結或強制執行;拿到時機要與執行聲請同步,避免打草驚蛇讓對方脫產。
證明某判決已不得上訴而確定的法院正式文書,依民訴第399條核發,是強制執行的程序入場券。
判決書證明法官判了什麼,確定證明書證明這個判決已不可推翻;第三方機關認後者不認前者。
判決因上訴期間(送達後20日)經過或不得上訴,而發生不可推翻效力的狀態。
有,第399條第4項明定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本條,常用於假扣押、假處分、支付命令。
算完上訴期間確認判決確定後,備身分證與判決書,向第一審法院聯合服務中心遞聲請狀。
原則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卷宗在上級法院時由上級法院核發。
規費約20到100元不等,建議一次聲請兩份(正本與備份)。
法院須於聲請後七日內付與,超過可催辦或向庭長陳情。
正本證明判決內容,確定證明書證明判決已確定;辦執行與登記要的是後者。
需要,向保險、雇主、公家機關證明案件已結案時用得到,且聲請不等於放棄上訴權。
| 比較面向 | judgment_document | finality_certificate |
|---|---|---|
| 證明內容 | 法官判決了什麼 | 判決已確定、不得上訴 |
| 核發方式 | 判決後送達當事人 | 須當事人主動聲請 |
| 第三方接受度 | 戶政/地政/執行處多不單獨採信 | 辦理執行與登記的通關憑證 |
| 核發機關 | 承審法院 | 第一審法院(卷宗在上級者由上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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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得不待傳喚自行到場為言詞辯論。但以得法院之許可者為限。
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 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不得更行主張。
當事人得請求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 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 判決確定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付與之。
當事人得請求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 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 判決確定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付與之。 前三項之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
立法理由增訂第四項:「前三項之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 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 判決確定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付與之。 前三項之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
立法理由當事人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要求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乃程序上之聲請,原條文規定「請求」,有欠允當,且與第三項之「聲請」用語不符,爰將第一項之「請求」修正為「聲請」。
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得不待傳喚自行到場為言詞辯論。但以得法院之許可者為限。
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 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不得更行主張。
當事人得請求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 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 判決確定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付與之。
增訂第四項:「前三項之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
當事人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要求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乃程序上之聲請,原條文規定「請求」,有欠允當,且與第三項之「聲請」用語不符,爰將第一項之「請求」修正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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