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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065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5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最高行政法院經裁定駁回之案件,其判決確定日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99 條第 1 項規定,向該管行政法院聲請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即可知悉

主旨

有關最高行政法院經裁定駁回之案件其判決確定日如何認定涉及強制執行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貴處 105 年 4 月 7 日經加二建字第 10501015130 號函。二、本件判決確定日為何,係屬個案事實認定,請貴處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99 條第 1 項規定,向該管行政法院聲請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即可知悉。正 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5035065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7 日發布,要旨:最高行政法院經裁定駁回之案件,其判決確定日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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