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75 條(確定判決之限制絕對效力)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75 條:連帶債務人之一受確定判決,若判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為其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Q · 一起欠錢的人打贏官司,我是不是也自動沒事?
看他贏的理由是不是大家共用的
依民法第 275 條,要看那名連帶債務人勝訴的理由屬於哪一種。若理由是「債務根本不存在」「契約無效」「已清償」這類非基於個人關係的共通事由,效力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你也跟著脫身;若理由是「我未成年」「我被詐欺」「我已破產」這類專屬個人的抗辯,對你無效,你仍須負責。
深度解讀
你跟朋友一起當連帶保證人,債權人只告了其中一個,那個人贏了。你會想:太好了,我也沒事了吧?答案是:看他為什麼贏。如果他贏的理由是「這筆債根本不存在」「債權人早就收到錢了」「契約無效」,這種「跟債務本身有關」的勝訴,效力會延伸到你身上,你也自動脫身。但如果他贏的理由是「我未成年不用負責」「我被詐欺簽的」「我已經破產」,這種「只屬於他個人」的理由,對你沒用,你還是得還。這條法律的關鍵是幫你判讀一場不是你打的官司,到底對你有沒有救援效果。很多人以為連帶債務人中一個人贏了大家都贏,這是危險的誤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