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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非基於個人事項:債之關係不成立、清償;基於個人事項:債務人無行為能力。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姜世明師:
觀察民法273,可知連帶債務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又觀察民法276,可知非類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連帶債務係「不純正普通共同訴訟」,原則適用民事訴訟法 55,例外「非基於個人抗辯時」個別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56
Vs
🥣實務:
觀察民法275,當當事人提出「📌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時,➡️則必須合一確定,應為「類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ouyang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之範圍內,他債務人得於與前訴訟當事人之後訴訟中,援用前確定判決之認定效果並使他造受其拘束
ellen0810
a year ago
文科系所
不能解釋為要同勝同敗的依據,目的是為了突破274的既判力效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