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 1.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 2.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數人共同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賠償,不能識別加害人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Q · 一群人圍毆我但認不出誰下的手,可以告嗎?
依民法第 185 條第一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後段更明定「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第二項把造意人(慫恿者)和幫助人(協助者)視為共同行為人。被害人不必證明誰造成哪部分傷害,可選擇對最有清償能力的被告請求全額連帶賠償,賠付者再依民法第 280 條向其他共同行為人內部分擔。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深夜巷口你被三個人圍毆,其中一個打斷你的肋骨,另外兩個在旁邊助陣。你出院後想告,但你根本認不出是誰踹的那一腳。沒關係,185 條就是為這種時刻而生的。這條說:只要這群人共同做了這件事,不管你能不能指出誰下的手,他們全部都要連帶賠償。「連帶」兩個字是關鍵,你可以只找最有錢的那個人,要求他賠全部,之後他們之間怎麼分是他們的事,不是你的問題。更狠的是第二項:在旁邊叫囂煽動的「造意人」、幫忙把風的「幫助人」,法律直接把他們當成動手的共犯。你以為只有打你的人要賠?錯,慫恿的、把風的、提供工具的,一個都跑不掉。這條把「責任分散」這招徹底廢掉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85 條規範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全體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即便無法識別個別加害人亦同。造意人(教唆者)與幫助人(協助者)視為共同行為人。本條核心在於把舉證風險從被害人轉嫁至加害人集團內部,是台灣民事集體侵害救濟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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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85 條共同侵權怎麼成立?▾
需有多人共同行為、不法侵害權利、損害結果與因果關係。共同關係包含主觀意思聯絡或客觀行為關連。
Q2認不出誰下手能告全部嗎?▾
可以。185 條第一項後段明定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全體連帶負責。
Q3造意人和幫助人也要連帶嗎?▾
要。第二項把造意人(慫恿者)與幫助人(協助者)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責任跑不掉。
Q4連帶責任賠完怎麼向其他人追討?▾
依民法第 280 條,原則上平均分擔,實務上法官會依過錯程度調整比例。
Q5民法 185 跟民法 184 差在哪?▾
184 是侵權行為總則(單獨責任),185 是多人共同侵權(連帶責任)。
Q6民法 185 連帶責任時效多久?▾
依民法第 197 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內,從行為時起最長 10 年。
Q7旁邊看不動手要連帶嗎?▾
可能要。如果壯聲勢、給予精神支援被認定為幫助人,第二項一樣連帶。
Q8連帶責任能要求一個人賠 100% 嗎?▾
可以。依民法第 273 條連帶債務對外效力,債權人可向任一連帶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applicable_law | liability_type | burden_of_proof | remedy_strategy |
|---|---|---|---|---|
| 單獨侵權 | 民法 184 | 個人責任 | 證明加害人故意/過失+損害+因果關係 | 對單一被告求償全額 |
| 多人共同侵權 | 民法 185 I 前段 | 連帶責任 | 證明共同行為+共同關係(主觀或客觀) | 選最有資力者求償全額 |
| 認不出哪個動手 | 民法 185 I 後段 | 連帶責任 | 證明屬同一加害群體即可 | 全體被告連帶負責 |
| 造意/幫助 | 民法 185 II | 連帶責任(視為共同行為人) | 證明教唆或協助行為 | 把幕後者與動手者一起告 |
| 僱用人責任 | 民法 188 | 僱用人連帶 | 證明執行職務範圍內侵權 | 對僱用人和受僱人連帶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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