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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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數人共同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賠償,不能識別加害人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Q · 一群人圍毆我但認不出誰下的手,可以告嗎?
可以,鎖定最有資力者求償全額
依民法第 185 條第一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後段更明定「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第二項把造意人(慫恿者)和幫助人(協助者)視為共同行為人。被害人不必證明誰造成哪部分傷害,可選擇對最有清償能力的被告請求全額連帶賠償,賠付者再依民法第 280 條向其他共同行為人內部分擔。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深夜巷口你被三個人圍毆,其中一個打斷你的肋骨,另外兩個在旁邊助陣。你出院後想告,但你根本認不出是誰踹的那一腳。沒關係,185 條就是為這種時刻而生的。這條說:只要這群人共同做了這件事,不管你能不能指出誰下的手,他們全部都要連帶賠償。「連帶」兩個字是關鍵,你可以只找最有錢的那個人,要求他賠全部,之後他們之間怎麼分是他們的事,不是你的問題。更狠的是第二項:在旁邊叫囂煽動的「造意人」、幫忙把風的「幫助人」,法律直接把他們當成動手的共犯。你以為只有打你的人要賠?錯,慫恿的、把風的、提供工具的,一個都跑不掉。這條把「責任分散」這招徹底廢掉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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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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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