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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法 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 1.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2. 2.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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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數人共同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賠償,不能識別加害人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Q · 一群人圍毆我但認不出誰下的手,可以告嗎?

依民法第 185 條第一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後段更明定「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第二項把造意人(慫恿者)和幫助人(協助者)視為共同行為人。被害人不必證明誰造成哪部分傷害,可選擇對最有清償能力的被告請求全額連帶賠償,賠付者再依民法第 280 條向其他共同行為人內部分擔。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深夜巷口你被三個人圍毆,其中一個打斷你的肋骨,另外兩個在旁邊助陣。你出院後想告,但你根本認不出是誰踹的那一腳。沒關係,185 條就是為這種時刻而生的。這條說:只要這群人共同做了這件事,不管你能不能指出誰下的手,他們全部都要連帶賠償。「連帶」兩個字是關鍵,你可以只找最有錢的那個人,要求他賠全部,之後他們之間怎麼分是他們的事,不是你的問題。更狠的是第二項:在旁邊叫囂煽動的「造意人」、幫忙把風的「幫助人」,法律直接把他們當成動手的共犯。你以為只有打你的人要賠?錯,慫恿的、把風的、提供工具的,一個都跑不掉。這條把「責任分散」這招徹底廢掉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85 條規範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全體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即便無法識別個別加害人亦同。造意人(教唆者)與幫助人(協助者)視為共同行為人。本條核心在於把舉證風險從被害人轉嫁至加害人集團內部,是台灣民事集體侵害救濟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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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一群人霸凌我,但我只認得其中兩個,能告嗎?

可以。民法第185條第一項後段明確規定「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意思是就算你認不出誰做了哪個動作,只要你能證明這是一個共同行為,你認出的人就要連帶負全部責任。實務上先告認得的,訴訟進行中透過法院調查可能會讓其他參與者浮出水面,然後追加被告。

Q2朋友約我去吵架我只是去壯聲勢沒動手,會被告嗎?

會,而且風險很高。第二項把造意人(慫恿者)和幫助人(協助者)視為共同行為人。站在後面壯聲勢可能被認定為幫助人,因為你的存在增加了主要行為人的膽量和被害人的恐懼。內行人提示:如果事前就知道對方可能動手還是去了,法院傾向認定有默示的共同意思聯絡。脫身的最好證據是事前反對的紀錄,例如 LINE 對話中說「不要打他」。

Q3連帶責任賠完錢之後,我可以跟其他人要回來嗎?

可以。依民法第280條,共同債務人之間原則上平均分擔責任。賠付全部之後,可對其他共同行為人行使求償權,要求各自分擔的部分。實務上法官會依各人過錯程度調整分擔比例,不一定是平均分攤。主謀可能要扛 60%,幫助人 10%。保留參與程度輕微的證據,在事後求償時也有用。

Q4民法 185 條是什麼?

規範多人共同侵害他人權利時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把造意人與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被害人可向任一連帶債務人請求全額。

Q5共同侵權的「共同」要件是什麼?

包含主觀意思聯絡(事前共謀)或客觀行為關連(行為彼此呼應形成同一損害結果),不必嚴格的犯意共同。

Q6造意人和幫助人是什麼意思?

造意人是教唆、慫恿他人實施侵權行為者;幫助人是提供精神或物質協助者。第二項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責任跑不掉。

Q7「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怎麼適用?

只要證明屬於同一加害群體即可,不需特定個別加害人。185 條 I 後段把這種舉證困境變成全體連帶。

Q8一群人霸凌我該怎麼告?

蒐證所有參與者身分 → 評估資力 → 鎖定最有錢的為主要被告 → 寄存證信函主張 185 條 → 提民事訴訟列全部共同被告 → 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Q9連帶責任賠完後怎麼向其他人求償?

依民法第 280 條原則平均分擔,實務上法官依各人過錯程度調整比例(主謀可能 60%、幫助人 10%)。保留付款證明與判決書。

Q10怎麼證明對方是造意人或幫助人?

對話紀錄(LINE / 簡訊 / 群組)、目擊證人、現場錄影、社群媒體公開言論。主觀意思聯絡可用一連串行為推認。

Q11共同侵權求償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 10-20 萬起跳。對最有資力者求償全額是降低訴訟風險的主要策略。

Q12民法 185 vs 184 差在哪?

184 是侵權行為總則處理單獨責任;185 是多人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先成立 184 個別侵權再進入 185 連帶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applicable_lawliability_typeburden_of_proofremedy_strategy
單獨侵權民法 184個人責任證明加害人故意/過失+損害+因果關係對單一被告求償全額
多人共同侵權民法 185 I 前段連帶責任證明共同行為+共同關係(主觀或客觀)選最有資力者求償全額
認不出哪個動手民法 185 I 後段連帶責任證明屬同一加害群體即可全體被告連帶負責
造意/幫助民法 185 II連帶責任(視為共同行為人)證明教唆或協助行為把幕後者與動手者一起告
僱用人責任民法 188僱用人連帶證明執行職務範圍內侵權對僱用人和受僱人連帶請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 第 719 条(共同不法行為者の責任)
🇰🇷 韓國민법 제760조 (공동불법행위자의 책임)
🇨🇳 中國民法典 第 1168 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 德國BGB § 830(Mittäter und Beteiligte)
🇫🇷 法國Code civil art. 1240 combiné avec la jurisprudence solidarité in solidum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875-879(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 Concert of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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