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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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數人共同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賠償,不能識別加害人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Q · 一群人圍毆我但認不出誰下的手,可以告嗎?
可以,鎖定最有資力者求償全額
依民法第 185 條第一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後段更明定「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第二項把造意人(慫恿者)和幫助人(協助者)視為共同行為人。被害人不必證明誰造成哪部分傷害,可選擇對最有清償能力的被告請求全額連帶賠償,賠付者再依民法第 280 條向其他共同行為人內部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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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深夜巷口你被三個人圍毆,其中一個打斷你的肋骨,另外兩個在旁邊助陣。你出院後想告,但你根本認不出是誰踹的那一腳。沒關係,185 條就是為這種時刻而生的。這條說:只要這群人共同做了這件事,不管你能不能指出誰下的手,他們全部都要連帶賠償。「連帶」兩個字是關鍵,你可以只找最有錢的那個人,要求他賠全部,之後他們之間怎麼分是他們的事,不是你的問題。更狠的是第二項:在旁邊叫囂煽動的「造意人」、幫忙把風的「幫助人」,法律直接把他們當成動手的共犯。你以為只有打你的人要賠?錯,慫恿的、把風的、提供工具的,一個都跑不掉。這條把「責任分散」這招徹底廢掉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85 條規範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全體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即便無法識別個別加害人亦同。造意人(教唆者)與幫助人(協助者)視為共同行為人。本條核心在於把舉證風險從被害人轉嫁至加害人集團內部,是台灣民事集體侵害救濟的基石。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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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群人霸凌我,但我只認得其中兩個,能告嗎?
可以。民法第185條第一項後段明確規定「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意思是就算你認不出誰做了哪個動作,只要你能證明這是一個共同行為,你認出的人就要連帶負全部責任。實務上先告認得的,訴訟進行中透過法院調查可能會讓其他參與者浮出水面,然後追加被告。
Q2朋友約我去吵架我只是去壯聲勢沒動手,會被告嗎?
會,而且風險很高。第二項把造意人(慫恿者)和幫助人(協助者)視為共同行為人。站在後面壯聲勢可能被認定為幫助人,因為你的存在增加了主要行為人的膽量和被害人的恐懼。內行人提示:如果事前就知道對方可能動手還是去了,法院傾向認定有默示的共同意思聯絡。脫身的最好證據是事前反對的紀錄,例如 LINE 對話中說「不要打他」。
Q3連帶責任賠完錢之後,我可以跟其他人要回來嗎?
可以。依民法第280條,共同債務人之間原則上平均分擔責任。賠付全部之後,可對其他共同行為人行使求償權,要求各自分擔的部分。實務上法官會依各人過錯程度調整分擔比例,不一定是平均分攤。主謀可能要扛 60%,幫助人 10%。保留參與程度輕微的證據,在事後求償時也有用。
Q4民法 185 條是什麼?
規範多人共同侵害他人權利時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把造意人與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被害人可向任一連帶債務人請求全額。
Q5共同侵權的「共同」要件是什麼?
包含主觀意思聯絡(事前共謀)或客觀行為關連(行為彼此呼應形成同一損害結果),不必嚴格的犯意共同。
Q6造意人和幫助人是什麼意思?
造意人是教唆、慫恿他人實施侵權行為者;幫助人是提供精神或物質協助者。第二項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責任跑不掉。
Q7「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怎麼適用?
只要證明屬於同一加害群體即可,不需特定個別加害人。185 條 I 後段把這種舉證困境變成全體連帶。
Q8一群人霸凌我該怎麼告?
蒐證所有參與者身分 → 評估資力 → 鎖定最有錢的為主要被告 → 寄存證信函主張 185 條 → 提民事訴訟列全部共同被告 → 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Q9連帶責任賠完後怎麼向其他人求償?
依民法第 280 條原則平均分擔,實務上法官依各人過錯程度調整比例(主謀可能 60%、幫助人 10%)。保留付款證明與判決書。
Q10怎麼證明對方是造意人或幫助人?
對話紀錄(LINE / 簡訊 / 群組)、目擊證人、現場錄影、社群媒體公開言論。主觀意思聯絡可用一連串行為推認。
Q11共同侵權求償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 10-20 萬起跳。對最有資力者求償全額是降低訴訟風險的主要策略。
Q12民法 185 vs 184 差在哪?
184 是侵權行為總則處理單獨責任;185 是多人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先成立 184 個別侵權再進入 185 連帶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Applicable law | Liability type | Burden of proof | Remedy strategy |
|---|---|---|---|---|
| 單獨侵權 | 民法 184 | 個人責任 | 證明加害人故意/過失+損害+因果關係 | 對單一被告求償全額 |
| 多人共同侵權 | 民法 185 I 前段 | 連帶責任 | 證明共同行為+共同關係(主觀或客觀) | 選最有資力者求償全額 |
| 認不出哪個動手 | 民法 185 I 後段 | 連帶責任 | 證明屬同一加害群體即可 | 全體被告連帶負責 |
| 造意/幫助 | 民法 185 II | 連帶責任(視為共同行為人) | 證明教唆或協助行為 | 把幕後者與動手者一起告 |
| 僱用人責任 | 民法 188 | 僱用人連帶 | 證明執行職務範圍內侵權 | 對僱用人和受僱人連帶請求 |
Applicable law
- 單獨侵權
- 民法 184
- 多人共同侵權
- 民法 185 I 前段
- 認不出哪個動手
- 民法 185 I 後段
- 造意/幫助
- 民法 185 II
- 僱用人責任
- 民法 188
Liability type
- 單獨侵權
- 個人責任
- 多人共同侵權
- 連帶責任
- 認不出哪個動手
- 連帶責任
- 造意/幫助
- 連帶責任(視為共同行為人)
- 僱用人責任
- 僱用人連帶
Burden of proof
- 單獨侵權
- 證明加害人故意/過失+損害+因果關係
- 多人共同侵權
- 證明共同行為+共同關係(主觀或客觀)
- 認不出哪個動手
- 證明屬同一加害群體即可
- 造意/幫助
- 證明教唆或協助行為
- 僱用人責任
- 證明執行職務範圍內侵權
Remedy strategy
- 單獨侵權
- 對單一被告求償全額
- 多人共同侵權
- 選最有資力者求償全額
- 認不出哪個動手
- 全體被告連帶負責
- 造意/幫助
- 把幕後者與動手者一起告
- 僱用人責任
- 對僱用人和受僱人連帶請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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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181105 制定)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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