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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2.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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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特殊侵權行為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數人1️⃣共同(原因力)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實務66變1(主客觀擇一說): 數人過失行為皆為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行為關聯共同)或意思上之聯絡 🔵陳聰富師: 185乃推定因果關係,可舉反證推翻 🔵王千維師: Step 1: 273被害人可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一部或全部之賠償 Step 2 :共同侵權行為人間類推適用217分配責任 II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asdawd32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造意人=教唆者
kingesther11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造意人同刑法29條教唆犯 幫助人同刑法30條幫助犯
heruijie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最高法院肯認法人可能自己成立侵權行為
rrrrr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造意&幫助僅限故意
rrrrr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時間及空間密接性 2製造法所不允許的風險 3行為人舉證不具因果關係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造意人:教唆 第二項為不完全法條,是在補充說明何為數人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司法院66年6月1日例變字第1號:因行為人間意思聯絡除足以成立共同加害行為外,因行為人間之「行為關聯共通」亦足成立共同加害行為 (主客觀擇一) II.造意人與幫助人,無論出於故意或過失,皆屬之 🍊效力: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依273之規定,被害人可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一部或全部之賠償;共同侵權行為人內部再類推217分配責任。
daisukei1009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過失造意
hongya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一起去砸車185共同侵權 請求損賠付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債務)
huihsuan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連帶負=》不得切割 二人以上原告其中之一出來可要求被告給付100萬 因此 對外(被告人)就是100萬 對內(二人以上原告)自己分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造意人:本無加害他人意思之人,勸誘其為加害行為,致其為加害他人之行為。 幫助人:於他人為侵權行為之際,予以助力,使他人易於為侵權行為之人。
kctw2580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66例變字一號: 數人過失行為皆為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即可,而不以有意思上之聯絡為必要。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