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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2.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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