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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參字第 05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變更最高法院 55 年臺上字第 1798 號判例有關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乙案

案由

理 由:例變字第一號變更最高法院五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七九八號判例理由為: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共同加害行為,下同)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五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七九八號判例應予變更。至前大理院五年上字第一○一二號及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一九六○號判例,則指各行為人既無意思聯絡,而其行為亦無關連共同者而言,自當別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參字第 05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05 月 31 日發布,要旨:變更最高法院 55 年臺上字第 1798 號判例有關民事上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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