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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80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出租土地共有人個別或數人分別溢領鉅額地租之情,是否符合共同侵權行為之要件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即共同加害行為,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即共同危險行為,為準共同侵權行為)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人 (即視為共同侵權行為) ,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定有明文。而狹義共同侵權行為之要件為: (一) 須加害人有數人。 (二) 須各加害人均具備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即須1.數人均須有加害行為。2.行為均須不法。3.須侵害權利或利益。4.須致生損害。5.各人均須具有責任能力。6.各人均須有故意或過失。 (三) 行為須有共同關係 (鄭玉波著「民法債編總論」第一百六十四頁至第一百六十八頁參照) 。本件 貴部 (財政部) 來函稱出租土地共有自六十八年至七十八年間個別或數人分別向 貴部溢領鉅額地租之情,是否符合前述共同侵權行為之要件,似有疑義,若出租土地共有所溢領之租金,並非加害行為所得,而係 貴部作業疏失使然,則對出租土地共有人似無法以共同侵權行為之理由。請求連帶負返還溢領之租金。

二 又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中有出租之不動產者,其租賃契約之權利於遺產分割前,似應由全體繼承人公司共有,並得由互推之遺產管理人或經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而由共有人之中一人或數人,向承租人請求給付租金 (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三四四號判例參照) 。因而本件全體繼承人就系爭租賃契約所生之租金請求權等權利是否已為遺產之分割?如已為分割,則契約關係應改存於分割後之當事人間,如此似無連帶責任問題。如遺產尚未分割,且全體繼承人未推定遺產管理人,亦未同意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受領租金,則 貴部先後分別向不同之繼承人給付租金,對未受領租金之繼承人是否發生清償之效果?似均不無疑義,宜請 貴部先予釐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180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7 月 30 日發布,要旨:出租土地共有人個別或數人分別溢領鉅額地租之情,是否符合共同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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