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86 條(公務員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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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86 條規範公務員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故意違背職務直接負責,過失時為補充責任,被害人怠於行使救濟方法者公務員不負責。
Q · 公務員害到我,能直接告他個人嗎?
通常告國家比較快,告個人是最後手段
依民法第 186 條第一項,公務員「故意」違背職務害你,可直接對個人求償;但若是「過失」害你,僅能在你「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對個人請求,是補充責任。第二項更狠:你若可提訴願、打行政訴訟卻怠於行使,公務員直接免責。實務上絕大多數案件應先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向機關求償,本條是補充性條款。
深度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一個公務員擺爛害到你,你到底能告誰?告國家還是告那個公務員本人?這條給出的答案很特別:原則上你告不到公務員個人。只有當公務員是「故意」違背他對你應執行的職務時,你才能直接向他個人求償;如果只是過失,你得先走完其他所有救濟管道(例如國家賠償),真的拿不到錢,才能回頭追究這個公務員。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你明明可以提訴願、打行政訴訟來解決問題,但你懶得做或忘了做,那這個公務員反而不用賠你。法律在這裡劃了一條很現實的線:先用制度救濟自己,用盡了再談個人責任。這條表面上像在保護公務員,實際上是告訴你:作為一個被國家機器影響的人民,你有一套必須照順序走的武器清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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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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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