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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86 條(公務員之侵權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2.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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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hon
13 days ago
司法類科
§186 公務員責任 故意違反職務 → 一定賠 過失 → 補充責任 (無其他方法才賠) 被害人可救濟卻不救 → 不賠
ron109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非請求權基礎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優惠公務員,免於動輒得咎,鼓勵勇於執行職務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例如國賠法2),負其責任。 II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vi7856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限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如係出於職務以外之行為,則與私人無異,依184負責就好,若是出於公法之職務行為然為私經濟領域, 則依民法第28條或第188條規定。
etenia
6 years ago
專業證照
Ex:若可向國家請求賠償,則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