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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民法186公務員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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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2. 2.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86 條規範公務員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故意違背職務直接負責,過失時為補充責任,被害人怠於行使救濟方法者公務員不負責。

Q · 公務員害到我,能直接告他個人嗎?

通常告國家比較快,告個人是最後手段

依民法第 186 條第一項,公務員「故意」違背職務害你,可直接對個人求償;但若是「過失」害你,僅能在你「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對個人請求,是補充責任。第二項更狠:你若可提訴願、打行政訴訟卻怠於行使,公務員直接免責。實務上絕大多數案件應先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向機關求償,本條是補充性條款。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一個公務員擺爛害到你,你到底能告誰?告國家還是告那個公務員本人?這條給出的答案很特別:原則上你告不到公務員個人。只有當公務員是「故意」違背他對你應執行的職務時,你才能直接向他個人求償;如果只是過失,你得先走完其他所有救濟管道(例如國家賠償),真的拿不到錢,才能回頭追究這個公務員。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你明明可以提訴願、打行政訴訟來解決問題,但你懶得做或忘了做,那這個公務員反而不用賠你。法律在這裡劃了一條很現實的線:先用制度救濟自己,用盡了再談個人責任。這條表面上像在保護公務員,實際上是告訴你:作為一個被國家機器影響的人民,你有一套必須照順序走的武器清單。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86 條為公務員侵權責任的特別規定,限定公務員「個人」對第三人的民事賠償,採三層設計:故意違背職務直接負責、過失情形為補充責任、被害人怠於救濟者免責。本條與國家賠償法形成雙軌救濟結構,引導人民優先使用制度性救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務員害我損失,我應該告他本人還是告政府?

絕大多數情況應該告政府(國家賠償),而不是告公務員個人。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負賠償責任。民法第 186 條針對公務員「個人」的責任是補充性質,要先走完其他管道。實務上直接打國賠的勝訴率和賠償到手速度都高於告公務員個人。除非你有強烈證據證明故意且要給對方施加心理壓力,否則告國家更有效率。

Q288 年修法把「權利」改成刪掉「之權利」三個字,到底差在哪?

差很多。修法前公務員只對侵害「權利」的行為負責,例如打傷你、損壞你的財物。修法後擴大到「利益」,包括純粹經濟損失(例如承辦拖延導致你錯失商機的預期利潤)。這次修正和民法第 184 條第二項同步,讓保護範圍更完整。這個修法對「政府機關拖延、消極不作為害你賺不到錢」類型的案件影響最大,88 年之前這類案件幾乎告不贏,之後門檻降低。

Q3民法 186 條是什麼?

規範公務員對第三人的補充侵權責任,與國家賠償法形成雙軌救濟結構,引導人民先走制度救濟。

Q4民法 186 條跟國家賠償法差在哪?

186 針對公務員「個人」,國賠法針對「國家」。實務上應先走國賠(穩定且程序成熟),186 是補充條款。

Q5什麼叫違背對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

公務員依法對特定個人或群體負有的具體職務義務(非泛指公益義務),違背即可能構成本條侵權。

Q6「補充責任」是什麼意思?

次位責任。被害人必須先依國賠法或其他途徑求償,真的拿不到才能轉向追究公務員個人。

Q7公務員侵權怎麼告?

30 日內提訴願 → 行政訴訟 → 國賠書面請求 → 國賠未獲完整賠償才依 186 對個人求償。

Q8民法 186 條訴訟的舉證怎麼做?

故意要證明蓄意違背職務(如刻意刁難紀錄、同案差別待遇);過失要先證明已窮盡其他救濟方法不可得。

Q9民法 186 條跟國賠法可以同時主張嗎?

可以並行起訴,但賠償不能重複。實務上常先請求國賠,國賠未達完整再回頭追個人。

Q10民法 186 條的時效怎麼算?

依民法 197:知悉損害及加害人起 2 年內、行為時起最長 10 年。國賠則為 2 年/5 年。

Q11民法 186 vs 國家賠償法哪個告?

九成情況先告國賠,賠償到手快且程序穩定。除非有強烈證據證明「故意」且要施加心理壓力,否則 186 是備胎。

Q12民法 186 vs 民法 184 差在哪?

184 是侵權總則對私人;186 是對公務員的特別規定且有補充性與救濟前置要求,門檻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ivil_186state_compensation_lawcivil_184
規範對象公務員「個人」民事責任國家(機關)責任一般私人侵權
適用情境公務員執行職務違背對第三人義務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私人間侵害權利或利益
求償對象財產公務員個人銀行帳戶可強制執行國庫支付(穩定但程序長)私人加害人財產
前置救濟要求過失情形必須窮盡其他救濟,且不能怠於訴願需先書面請求機關無前置程序
時效民法 197:知悉起 2 年、行為時起 10 年國賠法 8:知悉起 2 年、行為時起 5 年民法 197:2 年/10 年

civil_186

規範對象
公務員「個人」民事責任
適用情境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背對第三人義務
求償對象財產
公務員個人銀行帳戶可強制執行
前置救濟要求
過失情形必須窮盡其他救濟,且不能怠於訴願
時效
民法 197:知悉起 2 年、行為時起 10 年

state_compensation_law

規範對象
國家(機關)責任
適用情境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求償對象財產
國庫支付(穩定但程序長)
前置救濟要求
需先書面請求機關
時效
國賠法 8:知悉起 2 年、行為時起 5 年

civil_184

規範對象
一般私人侵權
適用情境
私人間侵害權利或利益
求償對象財產
私人加害人財產
前置救濟要求
無前置程序
時效
民法 197:2 年/10 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家賠償法第 1 条(公権力の行使に基づく国家賠償)+ 民法第 709 条(一般不法行為)
韓國국가배상법 제2조(공무원의 위법행위에 대한 국가배상)+ 민법 제750조(불법행위)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 3-4 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權違法)+ 民法典第 1165 條
德國BGB § 839(Haftung bei Amtspflichtverletzung)+ GG Art. 34(übergeleitete Staatshaftung)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240 + jurisprudence du Tribunal des conflits(responsabilité de la puissance publique vs faute personnelle)
美國42 U.S.C. § 1983(Civil action for deprivation of rights)+ Federal Tort Claims Act(28 U.S.C. §§ 1346, 2671-268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之權利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0880402 修正)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項規定以第三人之「權利」受損害者,公務員始負賠償責任。範圍太過狹窄,無法周延保障第三人利益。為擴大保障範圍,且為配合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修正,刪除「之權利」等字,使保護客體及於「利益」。

(0181105 制定)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之權利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0880402 修正)

原條文第一項規定以第三人之「權利」受損害者,公務員始負賠償責任。範圍太過狹窄,無法周延保障第三人利益。為擴大保障範圍,且為配合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修正,刪除「之權利」等字,使保護客體及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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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86 條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