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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民法 第 186 條(公務員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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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2. 2.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86 條規範公務員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故意違背職務直接負責,過失時為補充責任,被害人怠於行使救濟方法者公務員不負責。

Q · 公務員害到我,能直接告他個人嗎?

通常告國家比較快,告個人是最後手段

依民法第 186 條第一項,公務員「故意」違背職務害你,可直接對個人求償;但若是「過失」害你,僅能在你「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對個人請求,是補充責任。第二項更狠:你若可提訴願、打行政訴訟卻怠於行使,公務員直接免責。實務上絕大多數案件應先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向機關求償,本條是補充性條款。

深度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一個公務員擺爛害到你,你到底能告誰?告國家還是告那個公務員本人?這條給出的答案很特別:原則上你告不到公務員個人。只有當公務員是「故意」違背他對你應執行的職務時,你才能直接向他個人求償;如果只是過失,你得先走完其他所有救濟管道(例如國家賠償),真的拿不到錢,才能回頭追究這個公務員。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你明明可以提訴願、打行政訴訟來解決問題,但你懶得做或忘了做,那這個公務員反而不用賠你。法律在這裡劃了一條很現實的線:先用制度救濟自己,用盡了再談個人責任。這條表面上像在保護公務員,實際上是告訴你:作為一個被國家機器影響的人民,你有一套必須照順序走的武器清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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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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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86 條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