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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81 條(連帶債務人同免責任之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2.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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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連帶債務人(例如1153 2)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求償權(新權利) 請求權基礎 II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 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代位權(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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