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81 條(連帶債務人同免責任之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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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ouyang
21 days ago
司法類科
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例如,當該代償的債務人想行使原債權人留有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時,不得以低於債權人原本可獲償的價值來處分或拋棄擔保,避免損害債權人尚未完全獲償的權益。
punic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2項之「承受」(代位權)=「法定債權移轉」。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連帶債務人(例如1153 2)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求償權(新權利)
請求權基礎
II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
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代位權(舊權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