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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82 條(無償還資力人負擔部分之分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2.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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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yang
21 days ago
司法類科
求償權人通常是指「已經先幫全體連帶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還款)完畢的那位連帶債務人」。他現在必須向其他債務人要回(求償)他們各自該分擔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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