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83 條(連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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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83條規定,數人有同一債權且各得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者,即為連帶債權,任一債權人均可單獨請求全額。
Q · 幾個人一起被同一個人欠錢,其中一個人可以單獨去要全部嗎?
可以,但前提是這筆債權被約定或法律定為「連帶債權」。
依民法第283條,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對同一債務人有同一債權,且各人都能單獨請求全部給付時,才成立連帶債權,此時任一債權人可單獨向債務人請求全額。但台灣民法的預設是可分債權(民法271條),也就是各人只能收自己那一份;要變成連帶債權,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或契約白紙黑字明定,沒寫就不算。
深度解讀
你聽過「連帶保證」、「連帶賠償」,但有沒有聽過「連帶債權」?這是同一個概念的鏡像版本:不是好幾個人一起欠一個人,而是好幾個人一起被一個人欠。關鍵是每一個債權人都可以「單獨」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什麼意思?假設你和兄弟姊妹三個人共同出租爸爸留下的房子給房客,如果合約設計成連帶債權,你一個人就可以去向房客收全部的租金,不需要兄弟姊妹同意、不需要大家一起出面。收到之後才在家族內部算帳。這個結構在商業合夥、繼承共有、共同出資借款的情境裡非常實用,但台灣絕大多數共有合約的預設不是連帶債權(而是可分債權或公同共有),要啟動它得在契約裡白紙黑字寫清楚,或是法律有特別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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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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