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為連帶債權。
重點摘要民法第283條規定,數人有同一債權且各得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者,即為連帶債權,任一債權人均可單獨請求全額。
Q · 幾個人一起被同一個人欠錢,其中一個人可以單獨去要全部嗎?
可以,但前提是這筆債權被約定或法律定為「連帶債權」。
依民法第283條,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對同一債務人有同一債權,且各人都能單獨請求全部給付時,才成立連帶債權,此時任一債權人可單獨向債務人請求全額。但台灣民法的預設是可分債權(民法271條),也就是各人只能收自己那一份;要變成連帶債權,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或契約白紙黑字明定,沒寫就不算。
你聽過「連帶保證」、「連帶賠償」,但有沒有聽過「連帶債權」?這是同一個概念的鏡像版本:不是好幾個人一起欠一個人,而是好幾個人一起被一個人欠。關鍵是每一個債權人都可以「單獨」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什麼意思?假設你和兄弟姊妹三個人共同出租爸爸留下的房子給房客,如果合約設計成連帶債權,你一個人就可以去向房客收全部的租金,不需要兄弟姊妹同意、不需要大家一起出面。收到之後才在家族內部算帳。這個結構在商業合夥、繼承共有、共同出資借款的情境裡非常實用,但台灣絕大多數共有合約的預設不是連帶債權(而是可分債權或公同共有),要啟動它得在契約裡白紙黑字寫清楚,或是法律有特別規定。
連帶債權,指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對同一債務人有同一債權,且各債權人均得單獨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之債之關係(民法第283條)。其與預設的可分債權(各收應有部分)相對,賦予任一債權人單獨全額求償的行動自由,但須有法律規定或契約明確約定始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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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不算。台灣民法的共同債權預設是可分債權(民法271條),你和妹妹各自有一半的債權,各自收各自的。要變成連帶債權,必須在借據或契約上明確寫『本債權為連帶債權』,或有法律特別規定。借據草擬時多加『連帶債權』四個字成本為零,但當對方想脫產時,你一個人就能聲請假扣押全額,不用找妹妹簽字。
因為對債務人風險很大:他面對任何一個債權人都可能被要求全額給付,且一個債權人免除債務在其應享部分內對其他人也生效力(民法287條)。理性的債務人會抗拒簽這種約,除非債權方有強勢議價能力。這也是為什麼貸款幾乎都是『多債務人連帶』而非『多債權人連帶』。
有效。依民法284條,連帶債權之債務人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給付,清償即對全體生效。若其中一名債權人收款後侵占,其他債權人只能依民法290條的內部分配關係向該人求償,不能再向已清償的債務人重複請求。
數人對同一債務人有同一債權,且每個人都能單獨請求全部給付的債之關係,規定在民法283條。
連帶債權任一人可收全額;可分債權是民法預設,各人只能收自己應有部分(民法271條)。
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或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本債權為連帶債權』,否則一律視為可分債權。
結構鏡像但相反。連帶債務是多人欠一人(很常見),連帶債權是一人欠多人(很罕見)。
在借據或合約草擬階段加入『本債權為連帶債權』字樣,成本近乎零但行動自由差十倍。
依民法284條,向連帶債權人中任一人為全部給付即生清償效力,債務人可自由選擇對象。
依民法290條,除另有約定外,連帶債權人相互間平均分受其利益。
出示載有『連帶債權』字樣的契約或借據,或指出據以成立的法律規定。
連帶債權任一人可單獨收全額;公同共有債權(如繼承)原則須全體或推派代理人共同行使,協商成本高。
| 比較面向 | 連帶債權 | 可分債權(民法271) | 公同共有債權 |
|---|---|---|---|
| 預設適用 | 須法律規定或契約明定 | 民法預設 | 依共有關係(如繼承) |
| 單獨請求全額 | 可,任一人即可 | 否,只能收自己份額 | 原則須全體或代理人共同行使 |
| 債務人清償對象 | 向任一人清償全部即生效 | 須對各債權人分別清償 | 向全體或受託人清償 |
| 實務常見度 | 罕見 | 常見 | 繼承共有常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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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為連帶債權。
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為連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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