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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53 條(債務之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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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2. 2.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53 條規定繼承人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間按應繼分比例分擔。

Q · 爸媽欠的債,要用我自己的錢還嗎?

不用。只用繼承到的遺產還,自己的錢碰不到

依民法第 1153 條,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遺產有多少就在多少範圍內還債,自己原有的存款、薪水、房子不受影響。多個繼承人之間對外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找其中一人要全額),對內則依民法第 1153 條第 2 項按應繼分比例分擔,先墊的人可向其他繼承人追償。

深度解讀

台灣在 2009 年以前,繼承是一場俄羅斯輪盤:父母欠了幾千萬,你不知道、來不及拋棄繼承,債就自動變成你的,連你自己的房子都可能被拍賣。這條在民國 98 年修法後,徹底改寫了遊戲規則。現在的規則是:你繼承到多少遺產,最多就拿那些遺產去還債,你自己口袋裡的錢,債權人一毛都不能碰。這叫「限定繼承」,而且是全面適用,不需要你去法院聲明,不需要你做任何動作,繼承發生的那一刻自動生效。但有一個很多人忽略的重點:繼承人之間對外是「連帶責任」。什麼意思?債權人可以找你們其中任何一個人要求清償全部債務(在遺產範圍內),不用按比例來。你先墊了,再回頭跟其他繼承人按應繼分算帳。這個「對外連帶、對內按比例」的雙層結構,是很多繼承糾紛的火藥庫。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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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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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53 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