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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36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按查封之目的,在拘束財產所有權人對於其財產之處分,而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故財產一經查封,任何人均不得為處分該財產之行為。至於繼承登記,並非處分行為,其性質無非使其所有權完成物權上之效力,本部曾於五十年六月五日台五十函民字第三○四六號函釋答在案。蓋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被繼承人一經死亡,其財產即時歸繼承人所有,從而被繼承人之遺產雖經查封登記,繼承人仍得申請為遺產繼承登記。而該查封登記繼續附於繼承財產之上,債權人仍得就該遺產取償。又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各規定,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義務,並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債務,如無限定之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情形,被繼承人之債務,當然轉由繼人承擔。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除就查封之不動產取得清償外,尚可就繼承人之財產,供債權之清償。基於上述理由,本部對於台灣省政府五十三年八月八日府民地甲字第八九六四號函所提意見,表示同意。

全文內容

按查封之目的,在拘束財產所有權人對於其財產之處分,而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故財產一經查封,任何人均不得為處分該財產之行為。至於繼承登記,並非處分行為,其性質無非使其所有權完成物權上之效力,本部曾於五十年六月五日台 (50) 函民字第三○四六號函釋答在案。蓋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被繼承人一經死亡,其財產即時歸繼承人所有,從而被繼承人之遺產雖經查封登記,繼承人仍得申請為遺產繼承登記。而該查封登記繼續附於繼承財產之上,債權人仍得就該遺產取償。又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各規定,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義務,並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債務,如無限定之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情形,被繼承人之債務,當然轉由繼承人承擔。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除就查封之不動產取得清償外,尚可就繼承人之財產,供債權之清償。基於上述理由,本部對於臺灣省政府五十三年八月八日府民地甲字第八九六四號函所提意見,表示同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函民字第 36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06 月 17 日發布,要旨:按查封之目的,在拘束財產所有權人對於其財產之處分,而保護債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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