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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9 條(關於繼承事件之特別審判籍(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遺產上之負擔涉訟,如其遺產之全部或一部,在前條所定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得由該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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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人因為爭取遺產上的負擔而要打官司,而這個遺產全部或部分在某個法院的管轄區域內,那麼這個法院就可以管轄這個案件。 舉個例子,小明和小華是兄弟,他們的父親去世了,留下了一筆遺產。但是,父親生前有一些債務沒有還清,這些債務就成了遺產上的負擔。小明和小華對於這些負擔的分配意見不同,因此想要打官司。如果這個遺產全部或部分在某個法院的管轄區域內,那麼他們就可以到這個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