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0 條(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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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ru0416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特別審判籍。

rexlaw
7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Exc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4-19)者,🌂由該法院管轄。
訴訟經濟









stuwart3367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本規定僅具補充性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