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0 條(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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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karlt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不包括§ 53 ③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Exc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4-19)者,➡️由該法院管轄。
訴訟經濟
yiru0416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特別審判籍。
stuwart3367
5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本規定僅具補充性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