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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0 條(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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