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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4 條(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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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對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實際居住地)之法院管轄。

Q · 外地來的受僱人或學生欠我錢,一定要去他戶籍地告嗎?

不用,在他實際居住的寄寓地法院就能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4條,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即實際居住地,如租屋處、員工宿舍)之法院管轄。重點兩個:第一,僅限「財產權」相關訴訟;第二,這是「得由」非「應由」,原告可選擇用本條,也可回歸第1條住所地法院。

深度解讀

「生徒」是學生,「受僱人」是員工,「寄寓人」是暫住在某個地方的人。這三種人有一個共同特徵:他們實際生活的地方(宿舍、員工宿舍、暫住地)跟他們的戶籍所在地往往不一樣。一個從台東來台北念大學的學生,戶籍還在台東,但他人在台北。如果你要跟他打一場跟錢有關的官司(財產權涉訟),依第1條你得跑去台東(住所地)。但這條給你一條捷徑:你可以直接在他的「寄寓地」,也就是他實際居住的台北法院起訴。這條的存在意義就是效率:對一個人在外地生活工作的被告,讓原告不用千里迢迢跑去對方老家的法院。但請注意兩個限制:第一,只限「財產權」相關的訴訟;第二,這是「得由」不是「應由」,你可以選擇用這條,也可以回歸第1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4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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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 條規定:「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