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 條(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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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對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實際居住地)之法院管轄。
Q · 外地來的受僱人或學生欠我錢,一定要去他戶籍地告嗎?
不用,在他實際居住的寄寓地法院就能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4條,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即實際居住地,如租屋處、員工宿舍)之法院管轄。重點兩個:第一,僅限「財產權」相關訴訟;第二,這是「得由」非「應由」,原告可選擇用本條,也可回歸第1條住所地法院。
深度解讀
「生徒」是學生,「受僱人」是員工,「寄寓人」是暫住在某個地方的人。這三種人有一個共同特徵:他們實際生活的地方(宿舍、員工宿舍、暫住地)跟他們的戶籍所在地往往不一樣。一個從台東來台北念大學的學生,戶籍還在台東,但他人在台北。如果你要跟他打一場跟錢有關的官司(財產權涉訟),依第1條你得跑去台東(住所地)。但這條給你一條捷徑:你可以直接在他的「寄寓地」,也就是他實際居住的台北法院起訴。這條的存在意義就是效率:對一個人在外地生活工作的被告,讓原告不用千里迢迢跑去對方老家的法院。但請注意兩個限制:第一,只限「財產權」相關的訴訟;第二,這是「得由」不是「應由」,你可以選擇用這條,也可以回歸第1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4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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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