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 條(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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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例如北漂的學生),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