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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 條(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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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人因為財產權的問題要打官司,而這個人是住在別人家裡、或是被雇用的工人,或是其他類似的情況,那麼這個官司可以在他住的地方的法院進行。 舉個例子,小明是一個租房子的學生,他的房東和他因為房租的問題發生了爭議,需要打官司。根據這個法規,小明可以在他租的房子所在地的法院打官司,而不是要去遠一點的地方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