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 條(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三))
對於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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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對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可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Q · 要告的人是軍人或海員,去哪間法院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5條,對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與錢有關)涉訟,原告可在其公務所(部隊駐地)、軍艦本籍或船籍登記港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條文用「得由」而非「應由」,是給原告的額外選項,仍可選擇回到被告住所地(第1條普通審判籍)起訴,哪個方便選哪個。
白話解讀
軍人的駐地可能在離島或偏遠基地,海員可能跟著船跑遍全世界,兩種人的共同點是:你想找他打官司,他的「住所」可能在一個你根本到不了的地方。更麻煩的是,現役軍人的住居所不一定在營區,海員的住所可能在國外。這條幫你開了另一條路:你可以在他的「公務所」(部隊駐地、營區)、「軍艦本籍」(軍艦登記港口),或「船籍」(商船登記港)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限制跟第4條一樣:只限「財產權涉訟」(跟錢有關的案子),而且是「得由」不是「應由」,你可以選這條或回歸第1條。這條的使用場景非常狹窄,但在需要的時候,它是你唯一的路。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條為特別審判籍規定,針對住所難以固定的現役軍人與海員,允許原告在其制度性連結地(公務所、軍艦本籍、船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財產權訴訟,避免被告身分特殊導致原告訴訟權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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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現在還有義務役嗎?這條還有用嗎?▾
台灣自2024年起恢復一年期義務役,加上大量志願役軍人,這條的適用對象不少。海員(含商船船員與遠洋漁船漁工)是另一大適用族群。只要是現役軍人或在職海員,本條即適用。
Q2軍艦本籍和船籍有什麼不同?▾
軍艦本籍是軍艦的登記港口,由海軍決定;船籍是商船或漁船依船舶法登記的港口。兩者法律概念類似,都是船的「戶籍地」。實務上只要知道船登記在哪個港口,去該港口所在地的法院即可。
Q3民事訴訟法第5條是什麼?▾
針對現役軍人與海員的特別審判籍,原告可在其駐地、軍艦本籍或船籍港法院提起財產權訴訟,避免被告身分特殊導致找不到管轄法院。
Q4什麼是軍艦本籍和船籍?▾
軍艦本籍是軍艦的登記母港;船籍是商船或漁船依船舶法登記的港口,相當於船的戶籍地,是本條的管轄連結點。
Q5公務所指什麼?▾
現役軍人的部隊駐地、營區等執行職務處所,原告可在該地法院起訴。
Q6特別審判籍是什麼意思?▾
在普通審判籍(被告住所地)之外,因特定身分或事由另外賦予管轄的法院,本條即軍人海員的特別審判籍。
Q7要告軍人或海員怎麼起訴?▾
確認現役/在職身分 → 查駐地或船籍港 → 在該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擇一遞起訴狀,必要時併聲請假扣押。
Q8不知道軍人駐地怎麼辦?▾
可請法院函查國防部其服役單位,取得駐地後管轄即確定,律師較少自行查詢但法院可協助調查。
Q9海員的船籍港去哪查?▾
商船向交通部航港局查船舶登記,遠洋漁船向漁業署查,確認登記港後即可定管轄。
Q10用第5條告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財產請求金額計算(約 1.1%),與在其他法院起訴相同,選擇本條不會額外增加費用。
Q11第5條 vs 第1條 住所地管轄哪個有利?▾
「得由」是選擇權。被告人在外島或海上時用第5條較易立案;住所地較近時用第1條。原告挑方便的。
Q12軍人民事案件要去軍事法院還是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軍事法院只管軍法案件且已大幅限縮,民事糾紛一律普通法院,本條指引去哪間普通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維度 | 民訴第5條(軍人海員) | 民訴第1條(普通審判籍) |
|---|---|---|
| 適用對象 | 現役軍人、在職海員 | 一般自然人被告 |
| 管轄連結點 | 公務所/軍艦本籍/船籍所在地 | 被告住所地 |
| 訴訟類型限制 | 限財產權涉訟 | 無類型限制 |
| 強制力 | 得由(原告選擇) | 原則普通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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