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 條(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三))
對於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對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可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Q · 要告的人是軍人或海員,去哪間法院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5條,對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與錢有關)涉訟,原告可在其公務所(部隊駐地)、軍艦本籍或船籍登記港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條文用「得由」而非「應由」,是給原告的額外選項,仍可選擇回到被告住所地(第1條普通審判籍)起訴,哪個方便選哪個。
白話解讀
軍人的駐地可能在離島或偏遠基地,海員可能跟著船跑遍全世界,兩種人的共同點是:你想找他打官司,他的「住所」可能在一個你根本到不了的地方。更麻煩的是,現役軍人的住居所不一定在營區,海員的住所可能在國外。這條幫你開了另一條路:你可以在他的「公務所」(部隊駐地、營區)、「軍艦本籍」(軍艦登記港口),或「船籍」(商船登記港)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限制跟第4條一樣:只限「財產權涉訟」(跟錢有關的案子),而且是「得由」不是「應由」,你可以選這條或回歸第1條。這條的使用場景非常狹窄,但在需要的時候,它是你唯一的路。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條為特別審判籍規定,針對住所難以固定的現役軍人與海員,允許原告在其制度性連結地(公務所、軍艦本籍、船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財產權訴訟,避免被告身分特殊導致原告訴訟權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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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條是什麼?▾
針對現役軍人與海員的特別審判籍,原告可在其駐地、軍艦本籍或船籍港法院提起財產權訴訟。
Q2告軍人一定要去軍事法院嗎?▾
不用。民事糾紛一律由普通法院審理,軍事法院只管軍法案件。
Q3退伍軍人還適用第5條嗎?▾
不適用。本條限「現役」軍人,退伍後回歸第1條被告住所地管轄。
Q4海員的船籍港怎麼查?▾
商船查交通部航港局,漁船查漁業署的船舶登記。
Q5第5條和第1條哪個告比較方便?▾
「得由」是選擇權,原告可挑駐地/船籍港或被告住所地,看哪個近哪個方便。
Q6公務所是指什麼?▾
現役軍人的部隊駐地、營區等執行職務的處所。
Q7只有財產糾紛能用第5條嗎?▾
是。本條限「財產權涉訟」,與身分、人格相關的訴訟不適用。
Q8不知道軍人駐地在哪怎麼辦?▾
可請法院函查國防部其服役單位,確定駐地後管轄即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維度 | 民訴第5條(軍人海員) | 民訴第1條(普通審判籍) |
|---|---|---|
| 適用對象 | 現役軍人、在職海員 | 一般自然人被告 |
| 管轄連結點 | 公務所/軍艦本籍/船籍所在地 | 被告住所地 |
| 訴訟類型限制 | 限財產權涉訟 | 無類型限制 |
| 強制力 | 得由(原告選擇) | 原則普通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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