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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 條(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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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對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可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Q · 要告的人是軍人或海員,去哪間法院告?

可到其駐地、軍艦本籍或船籍港法院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5條,對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與錢有關)涉訟,原告可在其公務所(部隊駐地)、軍艦本籍或船籍登記港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條文用「得由」而非「應由」,是給原告的額外選項,仍可選擇回到被告住所地(第1條普通審判籍)起訴,哪個方便選哪個。

深度解讀

軍人的駐地可能在離島或偏遠基地,海員可能跟著船跑遍全世界,兩種人的共同點是:你想找他打官司,他的「住所」可能在一個你根本到不了的地方。更麻煩的是,現役軍人的住居所不一定在營區,海員的住所可能在國外。這條幫你開了另一條路:你可以在他的「公務所」(部隊駐地、營區)、「軍艦本籍」(軍艦登記港口),或「船籍」(商船登記港)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限制跟第4條一樣:只限「財產權涉訟」(跟錢有關的案子),而且是「得由」不是「應由」,你可以選這條或回歸第1條。這條的使用場景非常狹窄,但在需要的時候,它是你唯一的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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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 條規定:「對於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