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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 條(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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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現役的軍人或海員因為財產權的問題要打官司,那麼他可以選擇由他所在的公務機關、軍艦的本籍地或船的籍貫地的法院來管轄這個案件。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現役的海軍士兵在買房子的時候和房東發生了財產權的糾紛,他可以選擇由他所在的海軍單位、軍艦的本籍地或房子所在地的法院來處理這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