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 條(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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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 條規定,對在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因財產權涉訟,得由被告可扣押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法院管轄。
Q · 欠錢的人跑了、找不到住址,還能告嗎?
能,依民訴 3 條去財產所在地法院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 3 條第一項,被告在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只要因財產權涉訟,原告就能在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起訴。第二項更把債權擬制為財產,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標的所在地為財產所在地。換言之,人找不到沒關係,只要在台灣找得到他可被扣押的財產(存款、不動產、車輛、應收帳款),就能建立管轄開始打官司。
深度解讀
借給朋友一百萬,朋友人間蒸發了。電話不接、訊息已讀不回、搬了家、甚至可能出國了。你知道他欠你錢,但你連告到哪間法院都不知道,因為第1條說要去被告住所地告,而你根本找不到他住哪。這條就是你最後的繩索。只要對方在台灣還有可以被扣押的財產(銀行存款、不動產、車子、股票),你就可以在那筆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他的人找不到沒關係,他的錢找得到就行。第二項更進一步:如果對方的財產是一筆別人欠他的錢(債權),那這筆債權的債務人住哪,就當作財產在哪。舉例:對方人跑了,但他還有一筆貨款沒跟某公司收,這間公司在台中。那你可以在台中法院起訴。這條是專門為「債務人消失」這種噩夢場景設計的緊急入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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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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