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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 條(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為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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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ulouob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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