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 條(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為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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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3~20特別審判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