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5 條(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 1.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 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 3.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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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法院管轄,行為地兼指加害行為地與損害結果發生地。
Q · 被侵權後一定要跑到加害人住的地方告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實務上「行為地」兼指加害行為實施地與損害結果發生地,兩者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可擇一起訴;這是與被告住所地管轄(第 1 條)併存的選項。海上事故得由受損船舶最初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船籍港法院管轄;航空事故比照辦理。
白話解讀
被撞、被騙、被毀損財物,侵權行為發生在哪裡,你就可以在那裡的法院告。這聽起來理所當然,但魔鬼藏在「行為地」三個字裡。車禍案件裡,行為地就是碰撞地點,很好認。但如果是網路上被散布不實言論呢?加害行為發生在對方打字的地方,但損害結果發生在你的名譽受損的地方。實務上法院傾向認為「行為地」包含加害行為地和結果發生地,兩個都能管。這意味著你有選擇權:哪個法院離你近、哪個法院對你更有利,你可以策略性地選。第二項和第三項更特殊,處理的是海上和空中事故。船在公海碰撞,你不可能去公海的法院告。所以法律讓你在受損船舶最初靠岸的港口、加害船舶被扣押的港口、或船籍港的法院起訴。航空事故比照辦理。這些規定的存在是因為海空事故的特殊性:事故地點可能根本不在任何國家的陸地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為侵權行為之特別審判籍規定,賦予侵權被害人於「行為地」法院起訴的選擇權;行為地經實務擴張解釋為加害行為地與損害結果發生地,並對海上、航空事故設置船舶/航空器到達地、扣留地、船籍港等替代管轄連繫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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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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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車禍要在哪個法院告?▾
可在事故發生地(行為地)法院起訴,也可在被告住所地起訴,原告擇一。
Q2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的行為地怎麼認定?▾
兼指加害行為實施地與損害結果發生地,兩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Q3網路誹謗可以在我住的地方告嗎?▾
可以主張名譽受損地(結果發生地)為行為地,於該地法院起訴。
Q4侵權行為地管轄是強制的嗎?▾
非強制。條文用「得由」,原告可選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
Q5海上碰撞事故去哪裡告?▾
受損船舶最初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船籍港法院皆可。
Q6行為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哪個有利?▾
行為地法院近證據(監視器、鑑定),調查較快,多數車禍案較有利。
Q7管轄抗辯什麼時候要提?▾
須在言詞辯論前提出,逾時可能被視為應訴而生擬制合意管轄。
Q8侵權求償有時效嗎?▾
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後 2 年、行為後最長 10 年(民法第 197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ort_venue | domicile_venue |
|---|---|---|
| 管轄依據 | 民訴第 15 條(行為地) | 民訴第 1 條(被告住所地) |
| 選擇權人 | 原告(兼採加害地/結果地) | 原則被告所在 |
| 證據距離 | 近事故現場、鑑定機關 | 常需囑託調查 |
| 適用情境 | 車禍、網路誹謗、海空事故 | 一般財產糾紛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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