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5 條(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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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法院管轄,行為地兼指加害行為地與損害結果發生地。
Q · 被侵權後一定要跑到加害人住的地方告嗎?
不用,在侵權行為地的法院就能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實務上「行為地」兼指加害行為實施地與損害結果發生地,兩者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可擇一起訴;這是與被告住所地管轄(第 1 條)併存的選項。海上事故得由受損船舶最初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船籍港法院管轄;航空事故比照辦理。
深度解讀
被撞、被騙、被毀損財物,侵權行為發生在哪裡,你就可以在那裡的法院告。這聽起來理所當然,但魔鬼藏在「行為地」三個字裡。車禍案件裡,行為地就是碰撞地點,很好認。但如果是網路上被散布不實言論呢?加害行為發生在對方打字的地方,但損害結果發生在你的名譽受損的地方。實務上法院傾向認為「行為地」包含加害行為地和結果發生地,兩個都能管。這意味著你有選擇權:哪個法院離你近、哪個法院對你更有利,你可以策略性地選。第二項和第三項更特殊,處理的是海上和空中事故。船在公海碰撞,你不可能去公海的法院告。所以法律讓你在受損船舶最初靠岸的港口、加害船舶被扣押的港口、或船籍港的法院起訴。航空事故比照辦理。這些規定的存在是因為海空事故的特殊性:事故地點可能根本不在任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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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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