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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5 條(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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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2. 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3. 3.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法院管轄,行為地兼指加害行為地與損害結果發生地。

Q · 被侵權後一定要跑到加害人住的地方告嗎?

不用,在侵權行為地的法院就能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實務上「行為地」兼指加害行為實施地與損害結果發生地,兩者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可擇一起訴;這是與被告住所地管轄(第 1 條)併存的選項。海上事故得由受損船舶最初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船籍港法院管轄;航空事故比照辦理。

深度解讀

被撞、被騙、被毀損財物,侵權行為發生在哪裡,你就可以在那裡的法院告。這聽起來理所當然,但魔鬼藏在「行為地」三個字裡。車禍案件裡,行為地就是碰撞地點,很好認。但如果是網路上被散布不實言論呢?加害行為發生在對方打字的地方,但損害結果發生在你的名譽受損的地方。實務上法院傾向認為「行為地」包含加害行為地和結果發生地,兩個都能管。這意味著你有選擇權:哪個法院離你近、哪個法院對你更有利,你可以策略性地選。第二項和第三項更特殊,處理的是海上和空中事故。船在公海碰撞,你不可能去公海的法院告。所以法律讓你在受損船舶最初靠岸的港口、加害船舶被扣押的港口、或船籍港的法院起訴。航空事故比照辦理。這些規定的存在是因為海空事故的特殊性:事故地點可能根本不在任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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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