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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5 條(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2.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3.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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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enn
2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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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
karlt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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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權行為涉訟: 二重關連性事實 》在定管轄階段只要達到一貫性審查的程度即可;即假設原告主張為真,可否支持請求權基礎,尚無須提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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