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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5 條(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2.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3.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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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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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如果有人因為侵權行為而要提出訴訟,可以到行為發生的地方的法院提出。如果是因為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而要求損害賠償,可以到受損害的船舶最初到達的地方、加害船舶被扣留的地方或是船籍港的法院提出。如果是因為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而要求損害賠償,可以到受損害的航空器最初降落的地方或是加害航空器被扣留的地方的法院提出。 舉個例子,如果小明在台北市被小華的狗咬了一口,小明可以到台北市的法院提出侵權行為的訴訟。如果小明的船在高雄港被另一艘船撞損,小明可以到高雄港的法院或是船籍港的法院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如果小明的飛機在桃園機場起飛後發生事故,小明可以到桃園機場或是加害飛機被扣留的地方的法院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