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1 條(管轄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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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等管轄連結點跨連或散在數法院轄區時,各該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得選擇起訴。
Q · 事故或連結點跨兩個法院轄區,我能告哪一個?
兩邊都行,連結點跨區時各該法院都有管轄權
依民事訴訟法第21條,當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等定管轄之連結點跨連或散在數個法院轄區時,各該法院均有管轄權;再依第22條,原告得就有管轄權的法院任選其一起訴。實務上會挑離自己近、或被告財產所在地(便於將來假扣押執行)的法院。
深度解讀
一場車禍,撞擊點在新北市板橋區跟台北市萬華區的交界。你要告肇事者,該去哪個法院?答案是:兩邊都可以。這條處理的就是「連結點跨區」的情況。被告住在桃園,但他的土地橫跨新竹和苗栗兩個法院管轄區,你因為那塊地要告他,新竹跟苗栗你隨便挑。侵權行為發生在兩個轄區的交界,兩個法院都有管轄權。這不是法律的模糊地帶,而是法律刻意給你的選擇權。搭配第 22 條,你可以從這些法院裡挑一個對你最有利的起訴。法院的選擇不是行政手續,是戰術決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1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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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