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1 條(管轄之競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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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任意管轄
管轄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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