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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05 條(合併辯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2.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3.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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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陳瑋佑師:解釋上相牽連同255 1 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例如甲確認對A屋有所有權& 乙確認對A屋有所有權 2.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3.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freejason
3 years ago
司法特考
應以同一法院方得適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