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05 條(合併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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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05 條規定,數宗訴訟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並合併裁判,防止矛盾判決。
Q · 同一件事被拆成好幾個案子分開告,法院能合在一起審嗎?
能,依民訴第205條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依民事訴訟法第 205 條,分別提起的數宗訴訟,只要訴訟標的相牽連、或本可用一訴主張,法院就「得」命合併辯論,合併辯論後並「得」合併裁判。當事人兩造是否完全相同已非要件(92 年修法刪除)。若屬第 54 條的主參加訴訟,依第三項原則上「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但法院認無必要或應停止訴訟者除外。
深度解讀
同一件事被切成好幾個案子分別告,在法院裡其實很常見。你跟鄰居都被同一個建商坑了,各自提告,案子分到不同股法官手上。如果兩案各判各的,可能出現一個判建商要賠、另一個判建商沒錯的荒謬結果。第205條就是為了防止這種事。法院可以把這些案子合在一起辯論,而且合併辯論之後可以合併裁判,用同一份判決一次處理。第三項更進一步:如果有人依第54條提起「主參加訴訟」(就是跳進來說「你們在爭的東西其實是我的」),法院原則上「應」合併辯論及裁判,這裡用的是「應」不是「得」,是強制的。2003年修法把舊版「當事人兩造相同者才能合併裁判」的限制拿掉了,即使兩案的當事人不完全一樣也能合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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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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