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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05 條(合併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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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2. 2.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3. 3.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05 條規定,數宗訴訟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並合併裁判,防止矛盾判決。

Q · 同一件事被拆成好幾個案子分開告,法院能合在一起審嗎?

能,依民訴第205條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依民事訴訟法第 205 條,分別提起的數宗訴訟,只要訴訟標的相牽連、或本可用一訴主張,法院就「得」命合併辯論,合併辯論後並「得」合併裁判。當事人兩造是否完全相同已非要件(92 年修法刪除)。若屬第 54 條的主參加訴訟,依第三項原則上「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但法院認無必要或應停止訴訟者除外。

深度解讀

同一件事被切成好幾個案子分別告,在法院裡其實很常見。你跟鄰居都被同一個建商坑了,各自提告,案子分到不同股法官手上。如果兩案各判各的,可能出現一個判建商要賠、另一個判建商沒錯的荒謬結果。第205條就是為了防止這種事。法院可以把這些案子合在一起辯論,而且合併辯論之後可以合併裁判,用同一份判決一次處理。第三項更進一步:如果有人依第54條提起「主參加訴訟」(就是跳進來說「你們在爭的東西其實是我的」),法院原則上「應」合併辯論及裁判,這裡用的是「應」不是「得」,是強制的。2003年修法把舊版「當事人兩造相同者才能合併裁判」的限制拿掉了,即使兩案的當事人不完全一樣也能合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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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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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05 條規定:「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0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