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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100019873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釋示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7 點第 1 項「訴訟標的相牽連」適用疑義

主旨

貴院轉陳所屬臺南分院函請釋示「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7 點第 1 項「訴訟標的相牽連」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10 年 7 月 8 日院彥文速字第 1100003769 號函。

二、基於避免裁判見解歧異,減少訴訟資源浪費,本院於 106 年 3 月10 日修正旨揭要點,增訂第 23 點之 1(現行規定第 37 點)第 1項明定:「二件以上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得分由同一股辦理;已分歸數股承辦者,得簽請併由一股辦理,並得合併辯論、裁判。」合先敘明。

三、旨揭規定係參酌民事訴訟法第 205 條第 1 項:「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所增訂。所稱「訴訟標的相牽連」,係指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而言;所稱「得以一訴主張者」,係指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屬於得依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或為共同訴訟而言。故依旨揭規定,分別提起之數件民事訴訟事件,「得」分由或簽請併由同一股辦理者,係指各事件之訴訟標的具備前述牽連關係,或各事件屬於得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客觀訴之合併)或為共同訴訟(主觀訴之合併)之情形。

四、有關來函所詢適用疑義,事涉法院內部事務分配及分案規則等事項,仍請貴屬臺南分院依上開說明,視具體情形本於職權處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刊登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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