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 204 條(分別辯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