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04 條(分別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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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04條: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數項標的或攻防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避免矛盾判決。
Q · 法官把我合併提告的請求拆開審理,我能反對嗎?
能。有牽連關係時依204條但書不得拆
依民事訴訟法第204條,法院原則上得命分別辯論,但若數項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依但書不得為之。當事人認為被強行拆分有牽連關係的請求,應當庭表示異議並請求記明筆錄、明確引用第204條但書與具體牽連內容;若判決結果不利,此異議可作為上訴主張程序違法的基礎。
深度解讀
打官司的時候,有些人喜歡把所有能告的都塞進同一個訴訟裡:違約要賠、精神損害也要賠、不當得利也一起算。這叫訴之合併,法律允許你這樣做。但法官看完覺得這些請求攪在一起會越辯越混,他有權把它們拆開來,一個一個處理。不過,2003年的修法加了一道保險栓:如果你提的這些請求之間有牽連關係,或者攻擊防禦方法互相關聯,法官就不能拆。為什麼這個但書對你很重要?因為被拆開的請求,可能被分別判決,如果其中一個先判你輸了,會影響剩下那些還在審理的請求的心證。知道什麼時候該堅持「不能拆」,是訴訟策略的一部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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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