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04 條(分別辯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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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999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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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