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重點摘要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拋棄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即視為自始非繼承人。
Q · 拋棄繼承是從辦手續那天起生效,還是回溯到親人過世那天?
回溯到死亡那一刻,空窗期不存在
依民法第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拋棄的效力不是從你去法院聲明那天起算,而是回溯到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法律上視你自始不是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到你完成拋棄手續之間產生的債務利息、遺產管理費用,都與你無關。但反過來,若你在拋棄前已處分遺產,回溯後該行為將失去權源,可能構成無權處分或不當得利。
你爸過世後留下一間房子和三百萬債務。你在法院辦了拋棄繼承。然後債主找上門說:「你爸死後到你拋棄之前這段時間,利息還是你的。」錯。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的威力在「溯及」兩個字。你拋棄繼承的效力不是從你去法院那天開始算,而是直接回溯到你爸斷氣的那一刻。法律上,你從頭到尾就不是繼承人。那段空窗期?不存在。債務利息?跟你無關。遺產管理費用?不是你的事。這條把時間軸上的縫隙徹底封死了。沒有這條的話,從被繼承人死亡到你完成拋棄手續之間的那段日子,就會變成債權人追殺你的空窗期。
民法第1175條規範繼承拋棄的溯及效力:繼承人合法拋棄繼承後,其效力回溯至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於法律上視為自始非繼承人,不承擔該段期間的任何繼承上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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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拋棄繼承一經法院備查即生效,且溯及繼承開始時,你自始不是繼承人,這不是可以反悔的決定。實務上律師會建議在三個月期限內先徹底調查遺產全貌,確定債務大於資產才拋棄。你可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歸戶資料與所得資料,這是看到完整財務全貌的管道。
如果保單有指定你為受益人,可以領。人壽保險金依保險法第112條不屬於遺產,拋棄繼承不影響受益權。若受益人欄寫的是『法定繼承人』,實務多數見解認為指事故發生時的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的人仍可領取。實務上若遺產債務很大,可先確認保險金歸屬再決定拋棄。
不會。拋棄繼承的溯及效力讓你自始非繼承人,而代位繼承的前提是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拋棄不屬於這兩種情形,你的小孩不會被拉進來。但若你的兄弟姊妹全部拋棄,繼承順位會往下跳到第二順序。實務提示:全家要拋棄時,每個順位的人都要分別在各自的三個月期限內辦理。
拋棄的效力回溯到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法律上視你自始就不是繼承人,而非從聲明日起退出。
依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死亡那一刻就是溯及效力回溯的基準點。
拋棄是自始非繼承人、完全不取得遺產也不負債務;限定責任仍是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
拋棄使你自始非繼承人且不觸發子女代位;代位繼承的前提是繼承人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與拋棄不同。
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備齊聲明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遞狀並經備查。
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與所得資料,確認債務大於資產,並在拋棄前不處分任何遺產。
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的裁判費較低(非訟性質),主要成本是文件謄本規費,必要時委任律師費另計。
要。依第1174條第3項,須以書面通知因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避免他人不知情承擔債務。
確定資不抵債選拋棄最乾淨;遺產可能大於債務或想保留特定遺產,則走限定責任繼承較有利。
| 項目 | 拋棄繼承(第1175條) | 限定繼承(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
|---|---|---|
| 身分效果 | 自始非繼承人(溯及死亡時) | 仍為繼承人,僅責任有限 |
| 是否取得遺產 | 完全不取得 | 取得遺產,於遺產範圍內清償 |
| 對債務 | 完全不負責 | 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 |
| 期限 | 知悉起三個月(第1174條) | 為現行法定原則,須開具遺產清冊 |
| 溯及效力 | 溯及繼承開始時 | 不生溯及拋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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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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