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75 條(繼承拋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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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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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拋棄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即視為自始非繼承人。
Q · 拋棄繼承是從辦手續那天起生效,還是回溯到親人過世那天?
回溯到死亡那一刻,空窗期不存在
依民法第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拋棄的效力不是從你去法院聲明那天起算,而是回溯到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法律上視你自始不是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到你完成拋棄手續之間產生的債務利息、遺產管理費用,都與你無關。但反過來,若你在拋棄前已處分遺產,回溯後該行為將失去權源,可能構成無權處分或不當得利。
深度解讀
你爸過世後留下一間房子和三百萬債務。你在法院辦了拋棄繼承。然後債主找上門說:「你爸死後到你拋棄之前這段時間,利息還是你的。」錯。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的威力在「溯及」兩個字。你拋棄繼承的效力不是從你去法院那天開始算,而是直接回溯到你爸斷氣的那一刻。法律上,你從頭到尾就不是繼承人。那段空窗期?不存在。債務利息?跟你無關。遺產管理費用?不是你的事。這條把時間軸上的縫隙徹底封死了。沒有這條的話,從被繼承人死亡到你完成拋棄手續之間的那段日子,就會變成債權人追殺你的空窗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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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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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