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175 條(繼承拋棄之效力)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拋棄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即視為自始非繼承人。

Q · 拋棄繼承是從辦手續那天起生效,還是回溯到親人過世那天?

依民法第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拋棄的效力不是從你去法院聲明那天起算,而是回溯到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法律上視你自始不是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到你完成拋棄手續之間產生的債務利息、遺產管理費用,都與你無關。但反過來,若你在拋棄前已處分遺產,回溯後該行為將失去權源,可能構成無權處分或不當得利。

白話解讀

你爸過世後留下一間房子和三百萬債務。你在法院辦了拋棄繼承。然後債主找上門說:「你爸死後到你拋棄之前這段時間,利息還是你的。」錯。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的威力在「溯及」兩個字。你拋棄繼承的效力不是從你去法院那天開始算,而是直接回溯到你爸斷氣的那一刻。法律上,你從頭到尾就不是繼承人。那段空窗期?不存在。債務利息?跟你無關。遺產管理費用?不是你的事。這條把時間軸上的縫隙徹底封死了。沒有這條的話,從被繼承人死亡到你完成拋棄手續之間的那段日子,就會變成債權人追殺你的空窗期。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75條規範繼承拋棄的溯及效力:繼承人合法拋棄繼承後,其效力回溯至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於法律上視為自始非繼承人,不承擔該段期間的任何繼承上權利義務。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拋棄繼承從哪一天起生效?

依民法第1175條溯及繼承開始時,也就是回溯到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不是從聲明日起算。

Q2死亡到辦拋棄手續之間的債務利息要算我頭上嗎?

不用。溯及效力讓你自始非繼承人,這段空窗期的利息、管理費用都與你無關。

Q3拋棄繼承可以反悔撤回嗎?

不能。經法院備查即生效且溯及繼承開始時,沒有反悔空間,所以三個月應拿來調查而非猶豫。

Q4拋棄前先動了遺產會怎樣?

回溯後你從未取得處分權,先前處分可能變成無權處分或不當得利,反而被請求返還。

Q5我拋棄後小孩會變繼承人嗎?

不會。拋棄非代位繼承事由,你的直系卑親屬不會因你拋棄而被拉進來。

Q6拋棄繼承要在多久內辦?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第1174條),逾期視為承認繼承。

Q7保險金會因為拋棄繼承領不到嗎?

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不屬遺產,拋棄繼承不影響受益權,仍可領取。

Q8我拋棄會不會害到其他親人?

可能。你的拋棄使應繼分重分配,後順位或同順位人負擔加重,你負有書面通知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拋棄繼承(第1175條)限定繼承(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身分效果自始非繼承人(溯及死亡時)仍為繼承人,僅責任有限
是否取得遺產完全不取得取得遺產,於遺產範圍內清償
對債務完全不負責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
期限知悉起三個月(第1174條)為現行法定原則,須開具遺產清冊
溯及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不生溯及拋棄問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939条(相続の放棄の効力:放棄者は初めから相続人とならなかったものとみなす)
🇰🇷 韓國민법 제1042조(포기의 소급효:상속의 포기는 상속개시된 때에 소급하여 그 효력이 있다)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条(繼承的放棄;惟未設與台灣相同之明文溯及效力規定)
🇩🇪 德國BGB § 1953(Wirkung der Ausschlagung:Anfall an den Ausschlagenden gilt als nicht erfolgt,效力溯及)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805(le renonçant est censé n'avoir jamais été héritier)
🇺🇸 美國Uniform Disclaimer of Property Interests Act § 6(relation-back doctrine,拋棄溯及死亡時)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