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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09203 號
要旨
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不因遺產是否受強制執行而影響
全文內容
按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應對其遺產續行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之繼承人所有後繼續執行,但不影響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強制執行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 。又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查本件債務人潘○聰所有之不動產經法院強制執行查封後,因債務人於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死亡,執行法院雖依前開強制執行法及「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規定,通知地政機關由債權人謝○龍代為申請辦理繼承登記後,已登記為債務人之繼承人潘○君等三人公同共有,惟該繼承人如確有合法拋棄繼承之事實,在執行程序未終結前,應由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更正登記,執行程序終結後,則可由利害關係人逕向地政機關申請更正登記。至於地政機關受理後,是否准予更正登記,因非屬本院職掌,礙難就此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