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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法字第 1090011521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臉書帳號於臉書社團散布他人個資事件,應視地方政府內部事務之分工決定由民政、警政或其他機關為權責機關

主旨

有關民眾檢舉臉書帳號「○○」於臉書社團散布他人個資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權責劃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9 年 5 月 13 日府授產業商字第 1090003884 號函。

二、有關本案是否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涉及事實認定,尚須由貴府進一步查處,至於究應由貴府民政、警政或其他機關為權責機關,則屬貴府內部事務之分工。

三、另本案相關行為若有侵害民眾人格權或隱私權者,民眾尚得依民法第18 條、第 184 條及第 195 條等規定,請求法院除去或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併予敘明。

正本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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