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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382 條(一部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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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82條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數項標的之一達可裁判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亦同。

Q · 告好幾件事,其中一件已經吵清楚,可以先拿到判決嗎?

可以,聲請一部終局判決就先判已成熟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382條,當訴訟標的的一部分、或一訴主張的數項標的中任何一項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法院就可以針對那部分先作一部終局判決,不必等全案吵完。本訴或反訴任何一方先成熟也適用。拿到一部終局判決後,符合條件可一併聲請宣告假執行(第389條、第390條),錢提前入袋,對方現金流壓力也提前出現。

深度解讀

你告一個人三件事:欠你薪資、欠你獎金、欠你加班費。薪資他承認了沒什麼好吵,但獎金那部分雙方認知差很多,加班費要一筆一筆對工時。正常邏輯你得等三件事全部吵完才能拿到錢,而那可能是一年半後。這條給了你一個不被大部分人知道的武器:法院可以先針對已經吵清楚的那一部分作「一部終局判決」,你拿到判決書可以立刻聲請假執行,錢先入袋。被告本訴或反訴任何一方先達可裁判狀態也一樣。訴訟拖越久對誰不利?通常是資金弱勢的那一方。這條的真正用途,是讓有能力主動管理訴訟節奏的人,把漫長的戰線切成一段一段處理,對方的現金流壓力會在第一段被拔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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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82 條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