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82 條(一部終局判決)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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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82條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數項標的之一達可裁判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亦同。
Q · 告好幾件事,其中一件已經吵清楚,可以先拿到判決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82條,當訴訟標的的一部分、或一訴主張的數項標的中任何一項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法院就可以針對那部分先作一部終局判決,不必等全案吵完。本訴或反訴任何一方先成熟也適用。拿到一部終局判決後,符合條件可一併聲請宣告假執行(第389條、第390條),錢提前入袋,對方現金流壓力也提前出現。
白話解讀
你告一個人三件事:欠你薪資、欠你獎金、欠你加班費。薪資他承認了沒什麼好吵,但獎金那部分雙方認知差很多,加班費要一筆一筆對工時。正常邏輯你得等三件事全部吵完才能拿到錢,而那可能是一年半後。這條給了你一個不被大部分人知道的武器:法院可以先針對已經吵清楚的那一部分作「一部終局判決」,你拿到判決書可以立刻聲請假執行,錢先入袋。被告本訴或反訴任何一方先達可裁判狀態也一樣。訴訟拖越久對誰不利?通常是資金弱勢的那一方。這條的真正用途,是讓有能力主動管理訴訟節奏的人,把漫長的戰線切成一段一段處理,對方的現金流壓力會在第一段被拔走。
法律定性
一部終局判決是指法院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就已達可為裁判程度的部分訴訟標的,先行作成的終局判決。其前提是訴訟標的之一部或數項標的之一已可裁判,且分開判決不致造成裁判矛盾;本訴或反訴先成熟者亦同。此制度以訴訟經濟為核心,讓案件不被最複雜的爭點整體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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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部終局判決是什麼?▾
法院就已達可裁判程度的部分訴訟標的先行作成的終局判決,讓已成熟部分提前確定。
Q2一部終局判決可以馬上聲請假執行嗎?▾
符合條件可以,須一併依第389條、第390條聲請宣告假執行,並具體說明對方脫產風險。
Q3什麼叫「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該部分事實已調查清楚、爭點已辯論成熟,法院無須再就該部分繼續審理即可下判。
Q4對方只就一部判決上訴,其他部分還要繼續打嗎?▾
要。上訴效力只及於該一部判決,未判決部分仍在原審繼續進行。
Q5一部終局判決和中間判決差在哪?▾
一部終局判決就部分標的終局解決可上訴、可假執行;中間判決只解決先決爭點不能獨立上訴。
Q6一部終局判決誰可以聲請?▾
原告、被告皆可,當事人得在言詞辯論期日或以書狀聲請,法院亦得依職權為之。
Q7本訴和反訴可以分開先判嗎?▾
可以,本訴或反訴任一方先達可裁判程度者,法院得就該部分先為一部終局判決。
Q8一部終局判決對我的訴訟策略有什麼用?▾
把戰線切割,先拿下爭議最小部分提前確定並執行,提前抽走對方現金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解決對象 | 性質 | 可否獨立上訴 | 可否假執行 |
|---|---|---|---|---|
| 一部終局判決(§382) | 部分訴訟標的 | 終局判決 | 可(§437) | 符合條件可(§389、§390) |
| 全部終局判決(§381) | 全部訴訟標的 | 終局判決 | 可 | 符合條件可 |
| 中間判決(§383) | 先決爭點或攻防方法 | 中間裁判 | 不可(隨終局判決上訴) | 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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