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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82一部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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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82條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數項標的之一達可裁判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亦同。

Q · 告好幾件事,其中一件已經吵清楚,可以先拿到判決嗎?

可以,聲請一部終局判決就先判已成熟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382條,當訴訟標的的一部分、或一訴主張的數項標的中任何一項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法院就可以針對那部分先作一部終局判決,不必等全案吵完。本訴或反訴任何一方先成熟也適用。拿到一部終局判決後,符合條件可一併聲請宣告假執行(第389條、第390條),錢提前入袋,對方現金流壓力也提前出現。

白話解讀

你告一個人三件事:欠你薪資、欠你獎金、欠你加班費。薪資他承認了沒什麼好吵,但獎金那部分雙方認知差很多,加班費要一筆一筆對工時。正常邏輯你得等三件事全部吵完才能拿到錢,而那可能是一年半後。這條給了你一個不被大部分人知道的武器:法院可以先針對已經吵清楚的那一部分作「一部終局判決」,你拿到判決書可以立刻聲請假執行,錢先入袋。被告本訴或反訴任何一方先達可裁判狀態也一樣。訴訟拖越久對誰不利?通常是資金弱勢的那一方。這條的真正用途,是讓有能力主動管理訴訟節奏的人,把漫長的戰線切成一段一段處理,對方的現金流壓力會在第一段被拔走。

法律定性

一部終局判決是指法院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就已達可為裁判程度的部分訴訟標的,先行作成的終局判決。其前提是訴訟標的之一部或數項標的之一已可裁判,且分開判決不致造成裁判矛盾;本訴或反訴先成熟者亦同。此制度以訴訟經濟為核心,讓案件不被最複雜的爭點整體拖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一部終局判決拿到之後可以馬上動手執行嗎?

符合條件可以。你要在聲請一部終局判決的同時一併聲請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390條),判決作成且假執行宣告生效後就可以執行。聲請書要把假執行原因寫具體,說明對方資力狀況、脫產風險等實質理由,光寫「為避免日後執行不能」太空泛常被駁回。

Q2對方只針對一部判決上訴,我其他部分的訴訟還要繼續嗎?

要。上訴效力只及於該一部判決的那個部分,其他尚未判決的部分繼續在原審進行。如果你是被告且一部判決敗訴,上訴時要考慮會不會和後續判決產生矛盾,必要時可請求合併審理或停止訴訟。

Q3一部終局判決是什麼?

法院就已達可裁判程度的部分訴訟標的先行作成的終局判決,讓案件中已吵清楚的部分提前確定,不必等全案結束。

Q4一部終局判決和中間判決差在哪?

一部終局判決就部分標的終局解決,可獨立上訴、符合條件可假執行;中間判決只解決先決爭點,不能獨立上訴也不能假執行。

Q5什麼叫「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該部分事實已調查完備、爭點辯論成熟,法院無須再就該部分繼續審理即可下判的狀態。

Q6一部終局判決和全部終局判決差在哪?

全部終局判決一次解決所有訴訟標的;一部終局判決只就成熟部分先判,其餘部分續行原審。

Q7一部終局判決怎麼聲請?

盤點可切割部分 → 在言詞辯論期日或以書狀具體聲請 → 一併聲請假執行 → 取得判決後執行,未判決部分續行。

Q8拿到一部終局判決後怎麼先拿錢?

同時依第389條、第390條聲請宣告假執行,宣告生效後備妥查封標的資訊聲請強制執行。

Q9對一部終局判決不服要多久內上訴?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逾期判決確定。

Q10怎麼說服法院就部分先判?

提出該部分已調查完備、對方書狀或筆錄已明確承認等證據,證據型聲請通過機率高。

Q11一部終局判決 vs 中間判決,哪個對我有利?

想提前拿錢、終局確定部分爭議選一部終局判決;只需先確定某一先決爭點則用中間判決,但中間判決不能單獨執行。

Q12一部終局判決 vs 全部一次判決,差在訴訟節奏?

一部判決能在第一段就抽走對方現金流壓力;等全案一次判決則所有人都得等到最複雜爭點吵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解決對象性質可否獨立上訴可否假執行
一部終局判決(§382)部分訴訟標的終局判決可(§437)符合條件可(§389、§390)
全部終局判決(§381)全部訴訟標的終局判決符合條件可
中間判決(§383)先決爭點或攻防方法中間裁判不可(隨終局判決上訴)不可

解決對象

一部終局判決(§382)
部分訴訟標的
全部終局判決(§381)
全部訴訟標的
中間判決(§383)
先決爭點或攻防方法

性質

一部終局判決(§382)
終局判決
全部終局判決(§381)
終局判決
中間判決(§383)
中間裁判

可否獨立上訴

一部終局判決(§382)
可(§437)
全部終局判決(§381)
中間判決(§383)
不可(隨終局判決上訴)

可否假執行

一部終局判決(§382)
符合條件可(§389、§390)
全部終局判決(§381)
符合條件可
中間判決(§383)
不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43条第2項・第3項(一部判決)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00조(일부판결)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153条(先行判决)
德國ZPO § 301(Teilurteil)
美國FRCP Rule 54(b)(partial final judg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債權人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報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得依其聲請,宣示假執行。

(0231219 制定)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0570109 全文修正)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0190913 制定)

債權人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報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得依其聲請,宣示假執行。

(0231219 制定)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0570109 全文修正)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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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82 條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