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21 條(支付命令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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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a0619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有執行名義,無既判力
punica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呂:亦可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債務人異議之訴」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II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III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修法後: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而無民法137條3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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