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21 條(支付命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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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未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104年修法取消既判力,債務人仍可提確認之訴並聲請擔保停止執行。
Q · 錯過支付命令異議期還能救嗎?
能,104 年後可提確認之訴翻盤
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未於 20 日法定期間異議的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對方可拿去強制執行。但民國104年修法取消其既判力,債務人仍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挑戰實體債權,並依本條第3項聲請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事後救濟成本遠高於當初的異議狀,仍應把握 20 日期間。
深度解讀
民國 104 年之前,錯過 20 天異議期就等於世界末日:支付命令和確定判決一樣有既判力,這筆債永遠跑不掉,連事後起訴確認都不行。但 104 年修法徹底翻轉這個規則:未異議的支付命令「僅」是執行名義,沒有既判力。白話說,對方可以拿去強制執行(扣薪、查封),但你仍然可以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而且法院在你提供擔保的條件下可以下令停止強制執行。這個修法的背景是一堆冤案:債務人沒收到支付命令(地址錯誤、別人代收但沒轉交),或者收到了但不懂要異議,幾年後發現財產被扣才知道原來有這麼一件事,結果在舊法下什麼都不能做。104 年之後,這個「想翻盤沒門」的絕路被打開了。但重點:別因此就輕忽異議期,走確認之訴的成本遠遠高於當初 20 天內寄一張異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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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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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 債務人名詞
- 支付命令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異議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債權名詞
- 確認之訴名詞
- 擔保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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