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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521 條(支付命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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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2. 2.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3. 3.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未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104年修法取消既判力,債務人仍可提確認之訴並聲請擔保停止執行。

Q · 錯過支付命令異議期還能救嗎?

能,104 年後可提確認之訴翻盤

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未於 20 日法定期間異議的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對方可拿去強制執行。但民國104年修法取消其既判力,債務人仍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挑戰實體債權,並依本條第3項聲請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事後救濟成本遠高於當初的異議狀,仍應把握 20 日期間。

深度解讀

民國 104 年之前,錯過 20 天異議期就等於世界末日:支付命令和確定判決一樣有既判力,這筆債永遠跑不掉,連事後起訴確認都不行。但 104 年修法徹底翻轉這個規則:未異議的支付命令「僅」是執行名義,沒有既判力。白話說,對方可以拿去強制執行(扣薪、查封),但你仍然可以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而且法院在你提供擔保的條件下可以下令停止強制執行。這個修法的背景是一堆冤案:債務人沒收到支付命令(地址錯誤、別人代收但沒轉交),或者收到了但不懂要異議,幾年後發現財產被扣才知道原來有這麼一件事,結果在舊法下什麼都不能做。104 年之後,這個「想翻盤沒門」的絕路被打開了。但重點:別因此就輕忽異議期,走確認之訴的成本遠遠高於當初 20 天內寄一張異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債務人名詞
  • 支付命令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異議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債權名詞
  • 確認之訴名詞
  • 擔保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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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