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20條已於民國60年刪除,原規定支付命令逾期未聲請假執行即失效,現由第521條規範支付命令效力。
Q · 民事訴訟法第520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60年起不再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520條已於民國60年修法時刪除。舊法規定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須於 30 日內聲請宣告假執行,否則支付命令失效;修法後支付命令本身即可作為執行名義,不再需要另行聲請假執行,本過渡條文因而廢除。現行支付命令效力規定見第521條。
此條舊法時代規定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若在 30 日內未聲請宣告假執行,支付命令就自動失效。民國 60 年修法時,整體廢除支付命令需另聲請假執行的設計,改為支付命令本身即可作為執行依據,此過渡條文遂被刪除。目前條次保留僅為法規編排查考之用。
民事訴訟法第520條為已刪除之督促程序過渡條文,原規定支付命令須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宣告假執行否則失效,於民國60年配合支付命令制度簡化而廢止,現行條次僅供法規編排查考。
已刪除。民國60年修法時廢除,原規定支付命令須另聲請宣告假執行否則失效,現行制度支付命令本身即可作為執行名義。
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支付命令之效力)。第515條另規定支付命令發出後三個月內未送達即失效。
已刪除條文,舊規定支付命令須於期限內聲請宣告假執行否則失效,民國60年廢止。
因支付命令改為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不再需要另聲請假執行,過渡條文失去存在意義。
依現行第508條聲請,法院依第512條裁定,債務人未於20日內異議即確定,可逕為強制執行。
舊520是「逾期未聲請假執行即失效」;現行515是「發出後三個月內未送達債務人即失效」,失效事由完全不同。
第四百六十五條,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之。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支付命令所載期間已滿後,債權人如於三十日內不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駁回宣告假執行聲請之裁定者亦同。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仍保留原條文條次,以利查考。
第四百六十五條,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之。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支付命令所載期間已滿後,債權人如於三十日內不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駁回宣告假執行聲請之裁定者亦同。
本條刪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仍保留原條文條次,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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