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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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20條已於民國60年刪除,原規定支付命令逾期未聲請假執行即失效,現由第521條規範支付命令效力。
Q · 民事訴訟法第520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60年起不再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520條已於民國60年修法時刪除。舊法規定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須於 30 日內聲請宣告假執行,否則支付命令失效;修法後支付命令本身即可作為執行名義,不再需要另行聲請假執行,本過渡條文因而廢除。現行支付命令效力規定見第521條。
深度解讀
此條舊法時代規定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若在 30 日內未聲請宣告假執行,支付命令就自動失效。民國 60 年修法時,整體廢除支付命令需另聲請假執行的設計,改為支付命令本身即可作為執行依據,此過渡條文遂被刪除。目前條次保留僅為法規編排查考之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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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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