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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2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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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20條已於民國60年刪除,原規定支付命令逾期未聲請假執行即失效,現由第521條規範支付命令效力。

Q · 民事訴訟法第520條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520條已於民國60年修法時刪除。舊法規定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須於 30 日內聲請宣告假執行,否則支付命令失效;修法後支付命令本身即可作為執行名義,不再需要另行聲請假執行,本過渡條文因而廢除。現行支付命令效力規定見第521條。

白話解讀

此條舊法時代規定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若在 30 日內未聲請宣告假執行,支付命令就自動失效。民國 60 年修法時,整體廢除支付命令需另聲請假執行的設計,改為支付命令本身即可作為執行依據,此過渡條文遂被刪除。目前條次保留僅為法規編排查考之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20條為已刪除之督促程序過渡條文,原規定支付命令須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宣告假執行否則失效,於民國60年配合支付命令制度簡化而廢止,現行條次僅供法規編排查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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