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97 條(責問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 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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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2 hou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這類程序規定,即使當事人自己沒有提出異議,法院也不能因此視為程序合法,因為這些規定不只影響個人權益,還關係到整體司法制度的正當性與程序正義。









huang999
19 days ago
司法類科
備位被告非出於己意而居於備位,若未提出不合法之異議,應視為治癒(197第1項但書)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私益,責問權
2. 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
公益,職權探知事項

jtchen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第一項:私益
第二項:公益

qecz6060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涉及公共利益可隨時提,不然言詞辯論後無責問權









noah2560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97第一項「責問事項」
197第二項「職權探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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