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97 條(責問權)
- 1.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 2.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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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責問權:當事人對程序違背得異議,但未及時異議而續行訴訟者視為放棄,喪失日後上訴指摘的機會。
Q · 開庭發現程序違規但沒當場講,還能事後爭執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97條第1項但書,當事人對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已表示無異議,或未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陳述者,責問權即喪失,事後(含上訴)不得再行指摘。例外是依第2項,該程序規定非僅為當事人利益而設者(如專屬管轄、法官應迴避事由),不因當事人沉默而治癒。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種沉默比說錯話更危險。法官用了錯誤的程序、對方律師做了違規的動作、甚至送達方式根本不合法,你坐在那裡看到了,但你沒說。你繼續答辯、繼續提證據、繼續參與訴訟。恭喜你,你剛才的沉默已經被法律解讀為「你同意了」。197條規定的「責問權」是一種會自動消滅的權利:你發現對方或法院違反程序規定時,可以提出異議。但如果你沒有異議就繼續進行訴訟,法律推定你放棄了這個權利。放棄之後,你不能等到判決結果不利再回頭說「那個程序有問題」。更殘酷的是,你甚至不需要「明確說沒意見」,只要你什麼都沒說就繼續做訴訟行為,放棄就成立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責問權,指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之權利。惟若已表示無異議,或未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即喪失責問權;但該程序規定非僅為當事人利益而設者(例如專屬管轄、法官迴避),不因當事人之沉默而治癒,違法程序不因而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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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責問權是什麼?▾
對訴訟程序違背提出異議的權利,未及時行使會默示放棄。
Q2責問權什麼時候會喪失?▾
知悉程序違背後未異議,又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時即喪失。
Q3哪些程序違背就算沒講也不算放棄?▾
非僅為當事人利益而設者,如專屬管轄、法官迴避、當事人能力。
Q4程序有問題能不能等上訴再講?▾
不能。二審會調筆錄,一審沒異議又續行訴訟者已視為放棄。
Q5送達不合法我已經答辯了還能爭執嗎?▾
通常不能,續行答辯被解讀為對送達瑕疵默示放棄責問權。
Q6怎麼確保異議有效?▾
當庭口頭異議並請求記入筆錄,庭後可閱卷核對並書面補充理由。
Q7律師沒注意到程序違規導致我敗訴怎麼辦?▾
可能構成律師過失,理論上得向律師主張損害賠償。
Q8責問權喪失後上訴會怎樣?▾
以該程序瑕疵為由的上訴理由不被審酌,可能在程序關卡被擋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可放棄_僅為當事人利益 | 不可放棄_非僅為當事人利益 |
|---|---|---|
| 規定性質 | 任意管轄、合意管轄、送達瑕疵、證據調查程序 | 專屬管轄、法官應迴避事由、當事人能力、法院組織 |
| 沉默的效果 | 未異議續行訴訟=默示放棄責問權 | 沉默不治癒瑕疵,違法程序仍違法 |
| 上訴可否再爭執 | 不可,二審以放棄為由不予審酌 | 可,得作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民訴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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