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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197 條(責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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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責問權:當事人對程序違背得異議,但未及時異議而續行訴訟者視為放棄,喪失日後上訴指摘的機會。

Q · 開庭發現程序違規但沒當場講,還能事後爭執嗎?

不能。沒及時異議又續行訴訟即視為放棄

依民事訴訟法第197條第1項但書,當事人對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已表示無異議,或未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陳述者,責問權即喪失,事後(含上訴)不得再行指摘。例外是依第2項,該程序規定非僅為當事人利益而設者(如專屬管轄、法官應迴避事由),不因當事人沉默而治癒。

深度解讀

法庭上有一種沉默比說錯話更危險。法官用了錯誤的程序、對方律師做了違規的動作、甚至送達方式根本不合法,你坐在那裡看到了,但你沒說。你繼續答辯、繼續提證據、繼續參與訴訟。恭喜你,你剛才的沉默已經被法律解讀為「你同意了」。197條規定的「責問權」是一種會自動消滅的權利:你發現對方或法院違反程序規定時,可以提出異議。但如果你沒有異議就繼續進行訴訟,法律推定你放棄了這個權利。放棄之後,你不能等到判決結果不利再回頭說「那個程序有問題」。更殘酷的是,你甚至不需要「明確說沒意見」,只要你什麼都沒說就繼續做訴訟行為,放棄就成立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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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97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9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