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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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得派本署檢察官兼行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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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65條規定,高檢署與地檢署檢察長得派本署檢察官兼行檢察分署檢察官職務,作為離島偏遠地區人力調度的法律依據。
Q · 檢察長可以叫本署的檢察官去分署辦案嗎?
可以,檢察長得派本署檢察官兼辦分署職務
依法院組織法第65條,高等檢察署及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得派本署檢察官兼行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之職務。這是為了因應離島與偏遠地區檢察分署人力編制有限而設的彈性調度機制。被派兼行的檢察官在分署行使的職權,與常駐檢察官在法律上完全相同,差別只在於他要同時處理本署與分署的案件,時間分配較為吃緊。
深度解讀
你知道台灣的「檢察分署」是什麼嗎?很多人聽過士林地檢、新北地檢,但沒聽過「金門分署」、「澎湖分署」。本條告訴你一件事:這些離島和偏遠地區的分署,常常人力不足,所以法律授權檢察長「派本署檢察官兼行分署檢察官的職務」。簡單說,就是讓本部的檢察官可以「飛去」分署辦案,不用為了一個小分署常駐一個編制。這對你有什麼意義?如果你住在離島或偏遠地區涉案,承辦你案件的可能不是當地檢察官,而是從本署「兼行」過來的檢察官。他不是常駐,他有自己的本案要辦。這直接影響案件的辦理速度、調查深度、和你能跟檢察官溝通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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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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