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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院台廳一字第 028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裁判之宣示,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不宜僅在辦公室內,逕對特定關係人告以裁判要旨

全文內容

按裁判之宣示,應於公開法庭行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五條定有明文。若僅在辦公室內,逕對某特定關係人告以裁判要旨,不僅上述公開宣示之旨趣,無以貫徹,使欲知裁結果者,無從在指定之宣示期日及公開之法庭,聆聽裁判之宣示,抑亦影響辦公室其他同仁辦公,殊屬不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院台廳一字第 028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5 月 06 日發布,要旨:裁判之宣示,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不宜僅在辦公室內,逕對特定關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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