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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
  2.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3.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4.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不得連任。
  5.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命時具法官、檢察官身分者,於卸任時,得回任法官、檢察官。
  6.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滿前一個月,總統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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