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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事訴訟法39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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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通譯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9條將法官迴避規定(第32至38條)準用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當事人可用相同程序聲請其迴避。

Q · 書記官或通譯跟對方有關係,可以要求換人嗎?

可以,迴避規定準用於書記官、通譯與司法事務官

依民事訴訟法第39條,法官的迴避規定(第32條至第38條)準用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意思是這三種人若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當事人可以用聲請法官迴避相同的程序聲請其迴避,法院也可職權裁定其迴避。聲請書狀向該人員所屬法院提出,由法院裁定。

白話解讀

法庭裡影響你案件結果的人,不只有法官。書記官記錄你說的每一句話,通譯翻譯你聽到的每一個字,司法事務官可能處理你的督促程序或調解。如果這些人跟對方有親戚關係,或者跟案件有利害關係,他們的偏頗一樣會讓你受害。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把整節的迴避規定(從第32條到第38條)全部延伸適用到這三種人身上。這意味著:你可以聲請書記官迴避,法院可以職權裁定通譯迴避,司法事務官也可以經同意自行退出。你有的武器,一個都沒少。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9條為準用性規範,將法官迴避制度(自行迴避、聲請迴避、職權裁定迴避)整套延伸適用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三種司法人員,使審判過程中所有實質接觸案件的人員,都受相同的中立性義務拘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聲請書記官或通譯迴避?

跟聲請法官迴避完全相同的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以書狀向該書記官或通譯所屬的法院提出,說明迴避原因和事實,由法院裁定。內行人提示:若書記官的迴避事由涉及法官本人(例如是法官配偶),應同時聲請兩人迴避,否則由法官裁定其配偶不需迴避,公正性本身就有問題。

Q2司法事務官跟法官有什麼不同?為什麼也需要迴避?

司法事務官處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調解、部分非訟事件,這些程序結果直接影響你的權利義務。例如支付命令核發後不異議即等同確定判決,可直接強制執行。內行人提示:對司法事務官的處分不服,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聲明異議由法官審理,但若迴避問題在司法事務官階段就解決,就不必走到異議那一步。

Q3民事訴訟法第39條是什麼?

把法官迴避規定(第32至38條)準用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三種司法人員,使其受相同中立性義務拘束。

Q4什麼叫準用迴避?

將法官迴避制度比照適用於性質類似但未直接規定的人員,書記官、通譯、司法事務官即依此適用整套迴避規則。

Q5司法事務官是做什麼的?

法院內處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調解、非訟事件等事務之人員,這些決定直接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

Q6通譯在訴訟中的角色是什麼?

為聽不懂中文的當事人翻譯,其準確與中立直接決定當事人能否真正參與訴訟,故同受迴避規範約束。

Q7怎麼聲請書記官迴避?

比對迴避事由 → 撰寫書狀向所屬法院提出 → 釋明偏頗事實 → 等候法院裁定,程序與聲請法官迴避相同。

Q8通譯翻譯不準怎麼換人?

若通譯有利害關係或偏頗之虞,依準用第33條以書狀聲請迴避,由法院裁定是否更換。

Q9聲請人員迴避要花多少錢?

迴避聲請不另徵裁判費,主要成本是撰狀與釋明事由的時間,必要時可委任律師協助。

Q10怎麼證明書記官或通譯有偏頗?

記下姓名與處理環節、保留開庭錄音譯文、寒暄對話紀錄或親屬關係佐證,作為釋明偏頗之虞的依據。

Q11聲請書記官迴避 vs 聲請法官迴避差在哪?

程序與要件完全相同(準用第32至38條),差別只在對象與裁定者,書記官迴避由所屬法院法官裁定。

Q12人員自行迴避 vs 當事人聲請迴避差在哪?

前者由人員依法定事由主動退出(第32條),後者由當事人就偏頗之虞提出聲請(第33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recusal_§32petition_recusal_§33ex_officio_§38
適用對象法官(本條準用至書記官/通譯/司法事務官)同左同左
啟動者人員自行迴避當事人聲請法院職權裁定
要件法定迴避事由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知有迴避原因
决定者自行退出/法院確認法院裁定法院裁定

self_recusal_§32

適用對象
法官(本條準用至書記官/通譯/司法事務官)
啟動者
人員自行迴避
要件
法定迴避事由
决定者
自行退出/法院確認

petition_recusal_§33

適用對象
同左
啟動者
當事人聲請
要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决定者
法院裁定

ex_officio_§38

適用對象
同左
啟動者
法院職權裁定
要件
知有迴避原因
决定者
法院裁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7条(裁判所書記官への除斥・忌避・回避の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50조(법원사무관등에 대한 제척·기피·회피 준용)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47条(回避制度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德國ZPO § 49(entsprechende Anwendung der Ausschließungs- und Ablehnungsvorschriften auf den Urkundsbeamten der Geschäftsstel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管轄聲請迴避之法院,如知推事有應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

(0231219 制定)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1020416 修正)

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立法理由為建立公正之形象,司法事務官辦理相關事務時,應維持其公正、中立性,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應予準用,爰修正本條。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0190913 制定)

管轄聲請迴避之法院,如知推事有應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

(0231219 制定)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1020416 修正)

為建立公正之形象,司法事務官辦理相關事務時,應維持其公正、中立性,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應予準用,爰修正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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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