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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9 條(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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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9條將法官迴避規定(第32至38條)準用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當事人可用相同程序聲請其迴避。

Q · 書記官或通譯跟對方有關係,可以要求換人嗎?

可以,迴避規定準用於書記官、通譯與司法事務官

依民事訴訟法第39條,法官的迴避規定(第32條至第38條)準用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意思是這三種人若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當事人可以用聲請法官迴避相同的程序聲請其迴避,法院也可職權裁定其迴避。聲請書狀向該人員所屬法院提出,由法院裁定。

深度解讀

法庭裡影響你案件結果的人,不只有法官。書記官記錄你說的每一句話,通譯翻譯你聽到的每一個字,司法事務官可能處理你的督促程序或調解。如果這些人跟對方有親戚關係,或者跟案件有利害關係,他們的偏頗一樣會讓你受害。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把整節的迴避規定(從第32條到第38條)全部延伸適用到這三種人身上。這意味著:你可以聲請書記官迴避,法院可以職權裁定通譯迴避,司法事務官也可以經同意自行退出。你有的武器,一個都沒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3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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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