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9 條(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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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9條將法官迴避規定(第32至38條)準用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當事人可用相同程序聲請其迴避。
Q · 書記官或通譯跟對方有關係,可以要求換人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9條,法官的迴避規定(第32條至第38條)準用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意思是這三種人若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當事人可以用聲請法官迴避相同的程序聲請其迴避,法院也可職權裁定其迴避。聲請書狀向該人員所屬法院提出,由法院裁定。
白話解讀
法庭裡影響你案件結果的人,不只有法官。書記官記錄你說的每一句話,通譯翻譯你聽到的每一個字,司法事務官可能處理你的督促程序或調解。如果這些人跟對方有親戚關係,或者跟案件有利害關係,他們的偏頗一樣會讓你受害。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把整節的迴避規定(從第32條到第38條)全部延伸適用到這三種人身上。這意味著:你可以聲請書記官迴避,法院可以職權裁定通譯迴避,司法事務官也可以經同意自行退出。你有的武器,一個都沒少。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9條為準用性規範,將法官迴避制度(自行迴避、聲請迴避、職權裁定迴避)整套延伸適用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三種司法人員,使審判過程中所有實質接觸案件的人員,都受相同的中立性義務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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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39條是什麼?▾
將法官迴避規定準用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三種司法人員。
Q2可以聲請書記官迴避嗎?▾
可以,程序與聲請法官迴避相同,以書狀向所屬法院提出,由法院裁定。
Q3通譯翻譯不準可以換嗎?▾
若通譯有偏頗之虞或利害關係,可依本條準用聲請迴避,由法院決定是否更換。
Q4司法事務官也要迴避嗎?▾
要。102年修法將司法事務官納入準用對象,因其處理支付命令、調解等實質決定。
Q5聲請書記官迴避要花錢嗎?▾
迴避聲請本身不另徵裁判費,但須以書狀具體說明迴避事由。
Q6誰來裁定書記官該不該迴避?▾
由該書記官所屬法院的法官裁定。
Q7什麼時候要主張人員迴避?▾
知悉迴避原因後應儘早提出,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後通常不得再聲請。
Q8迴避被駁回怎麼辦?▾
可依法對裁定提起抗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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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self_recusal_§32 | petition_recusal_§33 | ex_officio_§38 |
|---|---|---|---|
| 適用對象 | 法官(本條準用至書記官/通譯/司法事務官) | 同左 | 同左 |
| 啟動者 | 人員自行迴避 | 當事人聲請 | 法院職權裁定 |
| 要件 | 法定迴避事由 |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知有迴避原因 |
| 决定者 | 自行退出/法院確認 | 法院裁定 | 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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