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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8 條(職權裁定迴避與同意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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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為裁定之法院或兼院長之法官,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
  2. 2.法官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得迴避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範法官迴避的兩種主動機制:法院依職權裁定迴避,以及法官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自行迴避。

Q · 法官該迴避卻沒迴避,法院會主動處理嗎?

會。法院或兼院長之法官可依職權裁定迴避,不必當事人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38條,法官迴避有兩條主動路線。第1項規定,依第35條第1項有權作成裁定的法院或兼院長之法官,若認為承審法官具有第32條應自行迴避之原因,應依職權逕為迴避裁定,不待當事人聲請。第2項則允許法官在有第33條第1項第2款「足認有偏頗之虞」的情形時,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後自行迴避。換言之,就算當事人不懂迴避制度,法院內部仍有主動把關的機制。

深度解讀

法院的品質控管有一道多數人不知道的防線。當法官有應迴避的理由(比如跟當事人是親戚、之前當過本案的證人),不需要你去聲請,法院可以主動把這個法官換掉。這叫「職權裁定迴避」,由兼院長的法官或法院依職權做成裁定。更微妙的是第二項:如果法官自己覺得審這個案子可能不夠客觀(例如跟當事人的律師是同學),他可以在取得兼院長法官同意後自行退出,不需要等任何一方提出聲請。這套機制的存在意味著什麼?就算你完全不懂迴避制度,就算你連聲請書都不會寫,法院內部有人在幫你看著。但反過來說,如果你發現了問題而法院沒動,你更應該主動出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1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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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8 條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為裁定之法院或兼院長之法官,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