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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8 條(職權裁定迴避與同意迴避)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為裁定之法院或兼院長之法官,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
  2. 法官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得迴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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