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7 條(準再審)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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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規定,確定裁定若有第 496 條第 1 項或第 497 條情形,得準用再審規定聲請再審,俗稱準再審。
Q · 裁定已經確定了,還有辦法翻案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確定裁定若有第 496 條第 1 項(如法官應迴避未迴避、用偽造變造證據作成)或第 497 條(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可準用再審編規定聲請再審。注意用語是「聲請」而非「提起」,程序走裁定。期間為知悉再審事由起 30 日內,並有自裁定確定起 5 年的絕對期限。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再審」只適用於判決,等到收到「裁定」就以為故事到此為止。這條法律悄悄開了一道後門:只要確定裁定符合民訴法第496條第1項(像是法官應迴避沒迴避、用偽造或變造的證據做成、有罪判決後來被推翻)或第497條(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所列的重大瑕疵,你可以「聲請」再審(用語不是「提起」,程序走裁定,不是訴訟)。最常被拿來用的場景是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的確定裁定,突然發現法官有應迴避事由,或對方用偽造文書騙到裁定。這條條文像一個備用鑰匙:你不常用,但你知道它在哪裡,遇到時救你一命。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為「準再審」規範:當確定裁定具有第 496 條第 1 項或第 497 條所列重大瑕疵時,當事人得準用再審編規定聲請再審。此條將原本僅適用於確定判決的再審救濟,延伸至確定裁定,使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等程序裁定亦有非常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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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準再審是什麼意思?▾
指確定裁定有重大瑕疵時,準用判決再審程序聲請救濟。
Q2哪些裁定可以聲請準再審?▾
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等確定裁定,且須符合第 496 條第 1 項或第 497 條事由。
Q3準再審要在多久內聲請?▾
知悉再審事由起 30 日內,且自裁定確定起 5 年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judgment_retrial | ruling_retrial_507 | appeal |
|---|---|---|---|
| 救濟對象 | 確定判決 | 確定裁定 | 未確定裁定 |
| 程序用語 | 提起再審之訴 | 聲請再審 | 提起抗告 |
| 審理方式 | 訴訟程序 | 裁定程序 | 裁定程序 |
| 期間 | 30 日 / 5 年絕對期限 | 30 日 / 5 年絕對期限(準用第 500 條) | 10 日抗告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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