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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07 條(準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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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規定,確定裁定若有第 496 條第 1 項或第 497 條情形,得準用再審規定聲請再審,俗稱準再審。

Q · 裁定已經確定了,還有辦法翻案嗎?

有,符合準再審要件時可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確定裁定若有第 496 條第 1 項(如法官應迴避未迴避、用偽造變造證據作成)或第 497 條(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可準用再審編規定聲請再審。注意用語是「聲請」而非「提起」,程序走裁定。期間為知悉再審事由起 30 日內,並有自裁定確定起 5 年的絕對期限。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再審」只適用於判決,等到收到「裁定」就以為故事到此為止。這條法律悄悄開了一道後門:只要確定裁定符合民訴法第496條第1項(像是法官應迴避沒迴避、用偽造或變造的證據做成、有罪判決後來被推翻)或第497條(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所列的重大瑕疵,你可以「聲請」再審(用語不是「提起」,程序走裁定,不是訴訟)。最常被拿來用的場景是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的確定裁定,突然發現法官有應迴避事由,或對方用偽造文書騙到裁定。這條條文像一個備用鑰匙:你不常用,但你知道它在哪裡,遇到時救你一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11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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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