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07 條(準再審)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規定,確定裁定若有第 496 條第 1 項或第 497 條情形,得準用再審規定聲請再審,俗稱準再審。

Q · 裁定已經確定了,還有辦法翻案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確定裁定若有第 496 條第 1 項(如法官應迴避未迴避、用偽造變造證據作成)或第 497 條(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可準用再審編規定聲請再審。注意用語是「聲請」而非「提起」,程序走裁定。期間為知悉再審事由起 30 日內,並有自裁定確定起 5 年的絕對期限。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再審」只適用於判決,等到收到「裁定」就以為故事到此為止。這條法律悄悄開了一道後門:只要確定裁定符合民訴法第496條第1項(像是法官應迴避沒迴避、用偽造或變造的證據做成、有罪判決後來被推翻)或第497條(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所列的重大瑕疵,你可以「聲請」再審(用語不是「提起」,程序走裁定,不是訴訟)。最常被拿來用的場景是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的確定裁定,突然發現法官有應迴避事由,或對方用偽造文書騙到裁定。這條條文像一個備用鑰匙:你不常用,但你知道它在哪裡,遇到時救你一命。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為「準再審」規範:當確定裁定具有第 496 條第 1 項或第 497 條所列重大瑕疵時,當事人得準用再審編規定聲請再審。此條將原本僅適用於確定判決的再審救濟,延伸至確定裁定,使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等程序裁定亦有非常救濟途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假扣押被誤發害我房子被查封,這條能救我嗎?

能,前提是你能指出裁定符合第 496 條第 1 項或第 497 條列舉的事由,例如法官應迴避沒迴避、對方用偽造文書聲請、原裁定所憑證據是假的。光是「我覺得不公平」打不到要件。內行人提示:聲請再審的同時務必聲請停止執行,否則再審還沒結果,房子就被拍賣了。

Q2我才發現十年前的執行裁定有問題,還能聲請嗎?

不能。雖然第 507 條準用再審,但第 500 條第 2 項設了自裁定確定起 5 年的絕對期限,10 年早已超過。唯一例外是第 496 條第 1 項第 7、10、11 款情形經判決確定者(如偽造證物、他人偽證被判有罪)不受 5 年限制。內行人提示:絕對期限才是最殘酷的,知不知道都沒用。

Q3支付命令確定後也能靠第 507 條聲請再審嗎?

現在不行。2015 年修法後支付命令確定不再有既判力,不再比照判決,所以實務上債務人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而非聲請再審。第 507 條目前主要適用在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程序中的確定裁定。內行人提示:用錯救濟管道會直接被駁回,先確認你要翻的是不是支付命令。

Q4準再審是什麼意思?

指確定裁定具第 496 條第 1 項或第 497 條重大瑕疵時,準用判決再審程序聲請救濟,是確定裁定唯一的非常救濟。

Q5民事訴訟法 507 條規範什麼?

規範確定裁定的再審救濟,把原本只適用判決的再審延伸到裁定,但限於列舉的重大瑕疵事由。

Q6哪些裁定可以聲請準再審?

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等確定裁定,且必須符合第 496 條第 1 項或第 497 條的事由。

Q7什麼叫裁定已經確定?

指已無從抗告,或抗告期間經過、抗告被駁回而生確定力的法院裁定。

Q8準再審怎麼聲請?

確認再審事由 → 計算 30 日不變期間 → 向原裁定法院遞聲請再審狀引述法條事實 → 合併聲請停止執行。

Q9準再審的 30 天怎麼算?

從「知悉再審事由時」起算 30 日不變期間,準用第 500 條第 1 項,逾期即不得聲請。

Q10怎麼證明裁定有再審事由?

法官應迴避者備戶籍謄本或關係證明;偽造文書者備刑事確定判決書;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指出卷內具體證據。

Q11聲請準再審要花多少錢?

聲請再審準用相關費用規定,金額較訴訟低,但建議同時評估是否委任律師處理停止執行聲請。

Q12準再審 vs 抗告差在哪?

抗告針對未確定裁定、10 日內提出;準再審針對已確定裁定、限重大瑕疵且 30 日 / 5 年期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judgment_retrialruling_retrial_507appeal
救濟對象確定判決確定裁定未確定裁定
程序用語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提起抗告
審理方式訴訟程序裁定程序裁定程序
期間30 日 / 5 年絕對期限30 日 / 5 年絕對期限(準用第 500 條)10 日抗告期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49条(決定又は命令に対する再審)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61조(준재심)
🇩🇪 德國ZPO §§ 578 ff.(Wiederaufnahme des Verfahrens;對 Beschluss 之準用)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93 et s.(recours en révision)
🇺🇸 美國Fed. R. Civ. P. 60(b)(relief from a final judgment, order, or proceed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