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7 條(準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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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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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規定,確定裁定若有第 496 條第 1 項或第 497 條情形,得準用再審規定聲請再審,俗稱準再審。
Q · 裁定已經確定了,還有辦法翻案嗎?
有,符合準再審要件時可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確定裁定若有第 496 條第 1 項(如法官應迴避未迴避、用偽造變造證據作成)或第 497 條(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可準用再審編規定聲請再審。注意用語是「聲請」而非「提起」,程序走裁定。期間為知悉再審事由起 30 日內,並有自裁定確定起 5 年的絕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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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再審」只適用於判決,等到收到「裁定」就以為故事到此為止。這條法律悄悄開了一道後門:只要確定裁定符合民訴法第496條第1項(像是法官應迴避沒迴避、用偽造或變造的證據做成、有罪判決後來被推翻)或第497條(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所列的重大瑕疵,你可以「聲請」再審(用語不是「提起」,程序走裁定,不是訴訟)。最常被拿來用的場景是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的確定裁定,突然發現法官有應迴避事由,或對方用偽造文書騙到裁定。這條條文像一個備用鑰匙:你不常用,但你知道它在哪裡,遇到時救你一命。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為「準再審」規範:當確定裁定具有第 496 條第 1 項或第 497 條所列重大瑕疵時,當事人得準用再審編規定聲請再審。此條將原本僅適用於確定判決的再審救濟,延伸至確定裁定,使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等程序裁定亦有非常救濟途徑。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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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假扣押被誤發害我房子被查封,這條能救我嗎?
能,前提是你能指出裁定符合第 496 條第 1 項或第 497 條列舉的事由,例如法官應迴避沒迴避、對方用偽造文書聲請、原裁定所憑證據是假的。光是「我覺得不公平」打不到要件。內行人提示:聲請再審的同時務必聲請停止執行,否則再審還沒結果,房子就被拍賣了。
Q2我才發現十年前的執行裁定有問題,還能聲請嗎?
不能。雖然第 507 條準用再審,但第 500 條第 2 項設了自裁定確定起 5 年的絕對期限,10 年早已超過。唯一例外是第 496 條第 1 項第 7、10、11 款情形經判決確定者(如偽造證物、他人偽證被判有罪)不受 5 年限制。內行人提示:絕對期限才是最殘酷的,知不知道都沒用。
Q3支付命令確定後也能靠第 507 條聲請再審嗎?
現在不行。2015 年修法後支付命令確定不再有既判力,不再比照判決,所以實務上債務人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而非聲請再審。第 507 條目前主要適用在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程序中的確定裁定。內行人提示:用錯救濟管道會直接被駁回,先確認你要翻的是不是支付命令。
Q4準再審是什麼意思?
指確定裁定具第 496 條第 1 項或第 497 條重大瑕疵時,準用判決再審程序聲請救濟,是確定裁定唯一的非常救濟。
Q5民事訴訟法 507 條規範什麼?
規範確定裁定的再審救濟,把原本只適用判決的再審延伸到裁定,但限於列舉的重大瑕疵事由。
Q6哪些裁定可以聲請準再審?
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等確定裁定,且必須符合第 496 條第 1 項或第 497 條的事由。
Q7什麼叫裁定已經確定?
指已無從抗告,或抗告期間經過、抗告被駁回而生確定力的法院裁定。
Q8準再審怎麼聲請?
確認再審事由 → 計算 30 日不變期間 → 向原裁定法院遞聲請再審狀引述法條事實 → 合併聲請停止執行。
Q9準再審的 30 天怎麼算?
從「知悉再審事由時」起算 30 日不變期間,準用第 500 條第 1 項,逾期即不得聲請。
Q10怎麼證明裁定有再審事由?
法官應迴避者備戶籍謄本或關係證明;偽造文書者備刑事確定判決書;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指出卷內具體證據。
Q11聲請準再審要花多少錢?
聲請再審準用相關費用規定,金額較訴訟低,但建議同時評估是否委任律師處理停止執行聲請。
Q12準再審 vs 抗告差在哪?
抗告針對未確定裁定、10 日內提出;準再審針對已確定裁定、限重大瑕疵且 30 日 / 5 年期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Judgment retrial | Ruling retrial 507 | Appeal |
|---|---|---|---|
| 救濟對象 | 確定判決 | 確定裁定 | 未確定裁定 |
| 程序用語 | 提起再審之訴 | 聲請再審 | 提起抗告 |
| 審理方式 | 訴訟程序 | 裁定程序 | 裁定程序 |
| 期間 | 30 日 / 5 年絕對期限 | 30 日 / 5 年絕對期限(準用第 500 條) | 10 日抗告期間 |
Judgment retrial
- 救濟對象
- 確定判決
- 程序用語
- 提起再審之訴
- 審理方式
- 訴訟程序
- 期間
- 30 日 / 5 年絕對期限
Ruling retrial 507
- 救濟對象
- 確定裁定
- 程序用語
- 聲請再審
- 審理方式
- 裁定程序
- 期間
- 30 日 / 5 年絕對期限(準用第 500 條)
Appeal
- 救濟對象
- 未確定裁定
- 程序用語
- 提起抗告
- 審理方式
- 裁定程序
- 期間
- 10 日抗告期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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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190913 制定)
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裁定。 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
(0231219 制定)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四、法院。
(0570109 全文修正)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裁定。 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四、法院。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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