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7-1 條(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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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1️⃣非可歸責於己未參加」(例如法院忘了職權通知)訴訟,致不能提出「2️⃣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防禦方法」,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
💇立法理由:
為貫徹「訴訟經濟」之要求,發揮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就特定類型之事件,固有「擴張判決效力及於訴訟外第三人」之必要,惟為保障該第三人之程序權,亦應許其於「一定條件下得否定該判決之效力」
507-1:對該提出第三人撤銷訴訟之人發生效力而已,對其他人既判力效力仍在
🔵姜世明師:
法律可容許的裁判矛盾
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第三人撤銷之訴,係對於利害關係第三人之特別救濟程序,如該第三人依法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即不應再許其利用此制度請求撤銷原確定判決
🔵 邱聯恭師:
提倡先民訴507-1再民法821
*
67-1 事前程序保障(法院之職權通知制度)
507-1 事後程序保障(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vi7856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限不受既判力所及之人
2.無停止原確定判決之執行效力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