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7-1 條(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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