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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07-1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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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為第三人撤銷之訴,讓非因己過未參加訴訟的利害關係第三人,得以原訴訟兩造為共同被告,請求撤銷對其不利的確定判決。

Q · 別人打的官司判決害到我,我沒參加也能告嗎?

可以。第三人撤銷之訴專為被判決誤傷的局外人而設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若非因自己的過錯而未能參加訴訟、導致無法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的攻防方法,可以把原訴訟的原告與被告一起當成共同被告,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但若能走其他法定救濟程序(如第三人異議之訴),則應走那條路,本條不適用。

白話解讀

法院的判決通常只綁住原告和被告兩個人。但有一種情況會讓你措手不及:明明這場訴訟你根本沒參加,判決結果卻直接傷到你。比方說你借錢給 A,A 被 B 告贏了、名下的房子被判給 B,你的債權瞬間變空氣。你沒參加那場訴訟,沒辯解的機會,但判決的後座力卻打在你身上。507-1 條就是為這種人開的後門:只要你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且你沒參加訴訟「不是你自己擺爛」,你可以把原來訴訟的雙方當成共同被告,單獨提一個新訴訟,請求撤銷對你不利的那一部分判決。這條 92 年才增訂,填補的是一個大漏洞:程序權不應該被別人的訴訟結果莫名其妙剝奪。

法律定性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於民國92年增訂的救濟制度:當確定判決的效力外溢、損及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時,賦予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且非因己過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得以原訴訟兩造為共同被告,請求撤銷對其不利判決的權利,用以填補既判力擴張對第三人程序保障的漏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朋友打官司輸了,結果判決害到我,我沒參加那場官司也能告嗎?

可以,但要過三關。第一,你要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不是情感上關心。第二,你沒參加訴訟必須不是你的錯(地址錯、沒被通知、被故意隱瞞)。第三,你要能提出足以翻盤的攻擊防禦方法。三關都過,依507條之1可把原告和被告一起告,請求撤銷對你不利的部分。最容易輸在第三關,因為要證明『如果我當時在場,判決會不同』,這個因果關係很吃證據蒐集能力。

Q2為什麼但書寫『應循其他法定程序』就不能用?這不是限縮救濟嗎?

不是限縮,是分流。第三人異議之訴、撤銷詐害行為之訴、確認之訴等本來就有各自設計好的程序和期間。507條之1是最後的兜底救濟,不是第一選擇。實務上律師接這種案子會先排查所有可能的救濟管道,確認每條路都走不通,再主張本條,否則很容易被法院用但書打回票。

Q3知道判決後多久可以提?拖太久會不會就失去機會?

依507條之5準用再審規定,要在知道撤銷原因起30日內提起。但從判決確定那天起,最長5年就絕對不能再提,就算第5年又第1天才知道判決存在也沒救。如果你懷疑可能被別人的訴訟影響,定期查詢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比被動等通知安全得多。

Q4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什麼?

民訴507條之1的兜底救濟,讓被別人確定判決誤傷、卻沒參加那場訴訟的利害關係第三人,能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

Q5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要件有哪些?

三要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擊或防禦方法。

Q6什麼叫『法律上利害關係』?

判決結果會直接改變你的法律地位,如股東、共有人、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不是情感或事實上的關心。

Q7『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是什麼意思?

你沒參加訴訟不是自己擺爛:未受訴訟告知、地址錯誤、被對方故意隱瞞訴訟存在。若曾合法受通知卻不出席,視為自願放棄。

Q8第三人撤銷之訴怎麼提?

調閱確定判決與卷宗 → 蒐集非因己過的證據 → 排查無其他救濟管道 → 向原判決法院以兩造為共同被告起訴。

Q9要向哪個法院提?

依507條之2專屬於原確定判決的法院管轄,跑錯法院會被駁回。

Q10提起後原判決還會被執行嗎?

依507條之3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停止,可一併聲請。

Q11怎麼證明『足以影響判決結果』?

提出若當時在場可改變判決的關鍵證據或抗辯,並建立因果關係。這關最常輸,吃證據蒐集能力。

Q12第三人撤銷之訴 vs 再審差在哪?

再審是當事人對自己參與的判決聲明不服;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局外人對別人的判決請求撤銷不利部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rd_party_revocationretrialthird_party_objection
救濟主體未參加訴訟的利害關係第三人原訴訟當事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第三人
攻擊對象確定終局判決對其不利部分自己敗訴的確定判決強制執行程序本身
管轄法院原確定判決法院(專屬,507條之2)原判決法院執行法院
期間知悉起30日、確定起最長5年(準用再審)知悉起30日、確定起最長5年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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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主體
未參加訴訟的利害關係第三人
攻擊對象
確定終局判決對其不利部分
管轄法院
原確定判決法院(專屬,507條之2)
期間
知悉起30日、確定起最長5年(準用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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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主體
原訴訟當事人
攻擊對象
自己敗訴的確定判決
管轄法院
原判決法院
期間
知悉起30日、確定起最長5年

third_party_objection

救濟主體
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第三人
攻擊對象
強制執行程序本身
管轄法院
執行法院
期間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59條第3款(第三人撤銷之訴,2012年修法增訂)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82 et s.(tierce opposition,第三人撤銷/異議制度,本條制度源流)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增訂)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貫徹訴訟經濟之要求,發揮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就特定類型之事件,固有擴張判決效力及於訴訟外第三人之必要,惟為保障該第三人之程序權,亦應許其於一定條件下得否定該判決之效力。爰明定就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與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且其權益因該確定判決而受影響者,得以原確定判決之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該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此外,第三人撤銷之訴,係對於利害關係第三人之特別救濟程序,如該第三人依法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即不應再許其利用此制度請求撤銷原確定判決,爰增訂但書規定。

  • 第三人名詞
  • 名詞
  • 防禦方法名詞
  • 共同被告名詞
  • 確定終局判決名詞
  • 撤銷名詞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貫徹訴訟經濟之要求,發揮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就特定類型之事件,固有擴張判決效力及於訴訟外第三人之必要,惟為保障該第三人之程序權,亦應許其於一定條件下得否定該判決之效力。爰明定就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與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且其權益因該確定判決而受影響者,得以原確定判決之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該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此外,第三人撤銷之訴,係對於利害關係第三人之特別救濟程序,如該第三人依法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即不應再許其利用此制度請求撤銷原確定判決,爰增訂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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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07-1 條規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0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0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