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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07-1 條(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要件)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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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為第三人撤銷之訴,讓非因己過未參加訴訟的利害關係第三人,得以原訴訟兩造為共同被告,請求撤銷對其不利的確定判決。

Q · 別人打的官司判決害到我,我沒參加也能告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若非因自己的過錯而未能參加訴訟、導致無法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的攻防方法,可以把原訴訟的原告與被告一起當成共同被告,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但若能走其他法定救濟程序(如第三人異議之訴),則應走那條路,本條不適用。

白話解讀

法院的判決通常只綁住原告和被告兩個人。但有一種情況會讓你措手不及:明明這場訴訟你根本沒參加,判決結果卻直接傷到你。比方說你借錢給 A,A 被 B 告贏了、名下的房子被判給 B,你的債權瞬間變空氣。你沒參加那場訴訟,沒辯解的機會,但判決的後座力卻打在你身上。507-1 條就是為這種人開的後門:只要你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且你沒參加訴訟「不是你自己擺爛」,你可以把原來訴訟的雙方當成共同被告,單獨提一個新訴訟,請求撤銷對你不利的那一部分判決。這條 92 年才增訂,填補的是一個大漏洞:程序權不應該被別人的訴訟結果莫名其妙剝奪。

法律定性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於民國92年增訂的救濟制度:當確定判決的效力外溢、損及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時,賦予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且非因己過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得以原訴訟兩造為共同被告,請求撤銷對其不利判決的權利,用以填補既判力擴張對第三人程序保障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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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什麼?

民訴507條之1的救濟制度,讓被別人判決誤傷、卻沒參加那場訴訟的利害關係第三人能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

Q2民訴507條之1的要件有哪些?

三要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防方法。

Q3什麼叫法律上利害關係?

判決結果會直接改變你的法律地位,例如股東、共有人、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不是情感上的關心。

Q4第三人撤銷之訴要向哪個法院提?

依507條之2,專屬於原確定判決的法院管轄,跑錯法院會被駁回。

Q5知道判決後多久內要提?

依507條之5準用再審,知悉撤銷原因起30日內,且自判決確定起最長5年。

Q6可以同時請求停止原判決執行嗎?

依507條之3,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法院於必要時得裁定停止。

Q7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差在哪?

再審是當事人對自己參與的判決聲明不服;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局外人對別人的判決請求撤銷不利部分。

Q8但書『應循其他法定程序』是什麼意思?

若你能走第三人異議之訴、確認之訴等其他管道,法院會把你導回那些程序,本條不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rd_party_revocationretrialthird_party_objection
救濟主體未參加訴訟的利害關係第三人原訴訟當事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第三人
攻擊對象確定終局判決對其不利部分自己敗訴的確定判決強制執行程序本身
管轄法院原確定判決法院(專屬,507條之2)原判決法院執行法院
期間知悉起30日、確定起最長5年(準用再審)知悉起30日、確定起最長5年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59條第3款(第三人撤銷之訴,2012年修法增訂)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82 et s.(tierce opposition,第三人撤銷/異議制度,本條制度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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