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7-1 條(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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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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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為第三人撤銷之訴,讓非因己過未參加訴訟的利害關係第三人,得以原訴訟兩造為共同被告,請求撤銷對其不利的確定判決。
Q · 別人打的官司判決害到我,我沒參加也能告嗎?
可以。第三人撤銷之訴專為被判決誤傷的局外人而設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若非因自己的過錯而未能參加訴訟、導致無法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的攻防方法,可以把原訴訟的原告與被告一起當成共同被告,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但若能走其他法定救濟程序(如第三人異議之訴),則應走那條路,本條不適用。
深度解讀
法院的判決通常只綁住原告和被告兩個人。但有一種情況會讓你措手不及:明明這場訴訟你根本沒參加,判決結果卻直接傷到你。比方說你借錢給 A,A 被 B 告贏了、名下的房子被判給 B,你的債權瞬間變空氣。你沒參加那場訴訟,沒辯解的機會,但判決的後座力卻打在你身上。507-1 條就是為這種人開的後門:只要你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且你沒參加訴訟「不是你自己擺爛」,你可以把原來訴訟的雙方當成共同被告,單獨提一個新訴訟,請求撤銷對你不利的那一部分判決。這條 92 年才增訂,填補的是一個大漏洞:程序權不應該被別人的訴訟結果莫名其妙剝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三人名詞
- 非名詞
- 防禦方法名詞
- 共同被告名詞
- 確定終局判決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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