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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07-2 條(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法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2.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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