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7-2 條(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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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2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採專屬管轄,由原判決法院管轄;合併對不同審級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未經二審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
Q · 第三人撤銷之訴要去哪個法院告?
向當初做判決的原法院提起,屬專屬管轄不能挑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2,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案件只打過一審就確定,向原第一審法院起訴;打到二審確定,向原第二審法院起訴。若合併對不同審級的判決提起,或僅針對上級審判決提起,一律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未經第二審判決者則專屬原第一審法院。專屬管轄不容當事人選擇,告錯法院法院會依職權移送。
深度解讀
如果你要提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一個卡點不是「怎麼寫狀」,而是「告到哪個法院」。這條說得很死:專屬管轄,不能挑。為什麼?因為要讓當初做判決的那個法院,自己面對這場翻盤訴訟,他最熟悉案情。如果原判決一路打到二審才確定,你就要去二審法院告;只打到一審就確定,你就去一審法院。告錯法院不是小事,專屬管轄違反的話法院會直接以管轄錯誤移送,最慘是拖掉你原本就已經吃緊的 30 天提訴時效。這條不起眼,但忽略它,你連法庭大門都進不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三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同一事件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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