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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07-2 條(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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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2. 2.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2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採專屬管轄,由原判決法院管轄;合併對不同審級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未經二審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

Q · 第三人撤銷之訴要去哪個法院告?

向當初做判決的原法院提起,屬專屬管轄不能挑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2,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案件只打過一審就確定,向原第一審法院起訴;打到二審確定,向原第二審法院起訴。若合併對不同審級的判決提起,或僅針對上級審判決提起,一律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未經第二審判決者則專屬原第一審法院。專屬管轄不容當事人選擇,告錯法院法院會依職權移送。

深度解讀

如果你要提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一個卡點不是「怎麼寫狀」,而是「告到哪個法院」。這條說得很死:專屬管轄,不能挑。為什麼?因為要讓當初做判決的那個法院,自己面對這場翻盤訴訟,他最熟悉案情。如果原判決一路打到二審才確定,你就要去二審法院告;只打到一審就確定,你就去一審法院。告錯法院不是小事,專屬管轄違反的話法院會直接以管轄錯誤移送,最慘是拖掉你原本就已經吃緊的 30 天提訴時效。這條不起眼,但忽略它,你連法庭大門都進不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三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同一事件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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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07-2 條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0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07-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