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7-3 條(第三人撤銷之訴-原確定判決效力)
- 1.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 2.關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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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3,第三人撤銷之訴不當然停止原判決執行;第三人須另行聲請、並通常提供擔保,法院才能裁定停止對其不利部分之執行。
Q · 提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判決還會被拿去強制執行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3第1項,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身「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原判決當事人仍可聲請查封拍賣。第三人若要擋下執行,必須另狀向法院聲請停止,且通常需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法院才會在撤銷聲明範圍內裁定停止對其不利部分之執行。本案訴訟與執行程序分軌進行,不會自動連動。
白話解讀
提了第三人撤銷之訴不代表原判決就暫停。這點很多當事人會誤會。原判決當事人還是可以拿著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你的房子、帳戶、車子照樣會被查封拍賣。這條的邏輯很冷靜:既然原判決在原當事人間有效,執行就不該因為一個「外人」提起的訴訟而停擺。但立法者留了一道活門:法院可以因為「必要情形」,或你提供相當擔保後,裁定停止原判決對你不利部分的效力。這道活門要自己去推,法院不會主動幫你開。沒聲請停止執行的後果是,就算你最後贏了撤銷之訴,原判決可能早就執行完畢了,你只能事後去追回,追得到算你幸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3規範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原確定判決執行力的關係:原則上提起撤銷之訴不停止原判決之執行;例外時,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或於第三人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在撤銷聲明範圍內裁定停止對其不利部分之效力,且該停止裁定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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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什麼?▾
讓未參與原訴訟、卻因該確定判決受損害的第三人,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的特別救濟程序,規定在民訴第507條之1至之5。
Q2提了撤銷之訴,房子還會被拍賣嗎?▾
會。第507條之3第1項明定不停止執行,要擋下拍賣須另聲請停止執行並獲法院裁定准許。
Q3怎麼聲請停止執行?▾
與撤銷之訴同向同一法院遞出停止聲請,釋明急迫性並備妥擔保,由法院以裁定決定。
Q4停止執行一定要提供擔保嗎?▾
原則要。除非法院認有「必要情形」例外免擔保,否則須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Q5擔保金大概要多少?▾
實務上常接近或等於執行標的物價值,視個案由法院酌定。
Q6擔保只能用現金嗎?▾
不限。法院多接受政府債券、不動產抵押、銀行保證函等,但各院見解不一,宜先問書記官。
Q7法院駁回停止聲請怎麼辦?▾
依第507條之3第2項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為10日。
Q8沒聲請停止執行有什麼後果?▾
就算最終撤銷之訴勝訴,原判決可能早已執行完畢,第三人只能事後追回,風險極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o_motion | with_motion |
|---|---|---|
| 原判決執行 | 照常進行,財產可被查封拍賣 | 獲准後於不利部分停止 |
| 擔保負擔 | 無 | 原則須提供相當擔保,必要情形例外免擔保 |
| 勝訴後果 | 可能已執行完畢,僅能事後追回 | 財產保全,撤銷後回復原狀較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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