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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507-4 條(第三人撤銷之訴-變更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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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2. 2.前項情形,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4採相對效力原則:第三人撤銷之訴有理由時,法院僅撤銷原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部分,原當事人間判決仍有效;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者例外。

Q · 打贏第三人撤銷之訴後,原來那場官司還算不算數?

只撤銷對你不利的部分,原判決在原當事人間仍有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4第一項,法院只撤銷原確定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可依第三人聲明在撤銷範圍內變更判決。第二項明定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這就是相對效力原則。但若訴訟標的對原當事人與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如共有物分割、公司決議效力),則不適用相對效力,整個判決結構須一併翻動。

深度解讀

打贏了撤銷之訴會發生什麼事?很多人以為原判決會被「整個作廢」。錯了。這條設計得很精巧:法院只撤銷「對該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不動其他部分。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判決效力繼續存在。換句話說,如果 A 告 B 贏了,B 要賠 A 一百萬,而你是第三人成功撤銷了這個判決,判決在 A 和 B 之間仍然有效,B 還是要賠 A 一百萬,但這個判決的效力不能拿來對付你。這叫「相對效力」。但第二項但書留了一個例外:如果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例如共有物分割、公司決議效力),那就不能只動一部分、不動另一部分,整個判決結構會被翻過來。這個條文的本質是「外科手術式撤銷」,精準切除對第三人的傷害,保留其餘部分,把衝擊最小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三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確定終局判決名詞
  • 合一確定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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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07-4 條規定:「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0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07-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