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7-4 條(第三人撤銷之訴-變更原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 前項情形,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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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2. 前項情形,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
Exc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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