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7-4 條(第三人撤銷之訴-變更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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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4採相對效力原則:第三人撤銷之訴有理由時,法院僅撤銷原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部分,原當事人間判決仍有效;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者例外。
Q · 打贏第三人撤銷之訴後,原來那場官司還算不算數?
只撤銷對你不利的部分,原判決在原當事人間仍有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4第一項,法院只撤銷原確定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可依第三人聲明在撤銷範圍內變更判決。第二項明定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這就是相對效力原則。但若訴訟標的對原當事人與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如共有物分割、公司決議效力),則不適用相對效力,整個判決結構須一併翻動。
深度解讀
打贏了撤銷之訴會發生什麼事?很多人以為原判決會被「整個作廢」。錯了。這條設計得很精巧:法院只撤銷「對該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不動其他部分。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判決效力繼續存在。換句話說,如果 A 告 B 贏了,B 要賠 A 一百萬,而你是第三人成功撤銷了這個判決,判決在 A 和 B 之間仍然有效,B 還是要賠 A 一百萬,但這個判決的效力不能拿來對付你。這叫「相對效力」。但第二項但書留了一個例外:如果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例如共有物分割、公司決議效力),那就不能只動一部分、不動另一部分,整個判決結構會被翻過來。這個條文的本質是「外科手術式撤銷」,精準切除對第三人的傷害,保留其餘部分,把衝擊最小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三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確定終局判決名詞
- 合一確定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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