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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07-4 條(第三人撤銷之訴-變更原判決)

  1. 1.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2. 2.前項情形,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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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4採相對效力原則:第三人撤銷之訴有理由時,法院僅撤銷原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部分,原當事人間判決仍有效;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者例外。

Q · 打贏第三人撤銷之訴後,原來那場官司還算不算數?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4第一項,法院只撤銷原確定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可依第三人聲明在撤銷範圍內變更判決。第二項明定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這就是相對效力原則。但若訴訟標的對原當事人與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如共有物分割、公司決議效力),則不適用相對效力,整個判決結構須一併翻動。

白話解讀

打贏了撤銷之訴會發生什麼事?很多人以為原判決會被「整個作廢」。錯了。這條設計得很精巧:法院只撤銷「對該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不動其他部分。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判決效力繼續存在。換句話說,如果 A 告 B 贏了,B 要賠 A 一百萬,而你是第三人成功撤銷了這個判決,判決在 A 和 B 之間仍然有效,B 還是要賠 A 一百萬,但這個判決的效力不能拿來對付你。這叫「相對效力」。但第二項但書留了一個例外:如果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例如共有物分割、公司決議效力),那就不能只動一部分、不動另一部分,整個判決結構會被翻過來。這個條文的本質是「外科手術式撤銷」,精準切除對第三人的傷害,保留其餘部分,把衝擊最小化。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4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勝訴效果規定,建立判決相對效力原則:撤銷之訴有理由時,法院僅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中對提起訴訟之第三人不利之部分,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維持效力;唯有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者,例外不受相對效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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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三人撤銷之訴贏了,原判決會整個作廢嗎?

不會。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4第二項,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有效,法院只撤銷對該第三人不利的部分,這稱為相對效力原則。

Q2什麼情況原判決會整個被推翻?

當訴訟標的對原當事人與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時(第二項但書),例如共有物分割、公司決議效力,無法只撤銷一部分,整個判決結構須一併重新認定。

Q3撤銷之訴勝訴後,法院會自動變更判決內容嗎?

不會。第一項明定須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範圍內變更。沒有在訴狀聲明變更,法院只做撤銷不做變更。

Q4什麼是判決的相對效力?

指撤銷效果只及於提起撤銷之訴的第三人與原判決不利部分,原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

Q5第三人撤銷之訴贏了會怎樣?

法院只撤銷原判決對你不利的部分,原當事人間判決仍有效,這叫相對效力,不是整個判決作廢。

Q6什麼叫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

指依實體法該法律關係須對全體當事人作同一認定,例如共有物分割、公司決議效力,不能各自分別確定。

Q7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差在哪?

再審由參與訴訟的原當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由未參與卻受不利確定判決影響的第三人提起,效果採相對效力。

Q8撤銷之訴怎麼讓法院連同變更判決?

在訴之聲明中同時列『撤銷對我不利部分』與『於撤銷範圍內變更原判決』,並把變更狀態寫具體,否則法院只撤銷不變更。

Q9怎麼判斷我的案子適不適用合一確定但書?

檢視訴訟標的對應的實體法(公司法、民法共有物章、合夥條款),確認該法律關係是否須全體一起確定。

Q10勝訴後對方已開始執行怎麼辦?

對你不利部分既經撤銷,原則上不得再對你執行;若執行已啟動,可能須另行聲請排除或停止執行。

Q11提起撤銷之訴要在什麼期限內?

本條為效力規定無獨立時效;起訴期間與除斥期間規定見第507條之1,須自知悉時起算。

Q12相對撤銷 vs 整體撤銷差在哪?

原則採相對撤銷只切不利部分、原當事人間判決仍有效;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時例外整體撤銷,整份判決重新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相對撤銷(原則)整體撤銷(但書)
適用情形訴訟標的可分,第三人僅就不利部分受影響訴訟標的對原當事人及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
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效力仍不失其效力受撤銷牽動,須整體重新認定
典型案例一般金錢給付、單純權利歸屬共有物分割、公司股東會決議效力、合夥關係存否
判斷依據程序法相對效力原則實體法是否要求合一確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款(第三人撤銷之訴;2012年增訂時為第56條第3款)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82 à 592(tierce opposition,第三人異議/撤銷制度,台灣本制度之主要繼受源)
🇺🇸 美國FRCP Rule 60(b)(relief from judgment)+ Rule 24(intervention)— 普通法無對應之第三人撤銷訴訟,循聲請救濟與訴訟參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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