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7-5 條(第三人撤銷之訴之準用規定)
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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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5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再審章第500至506條的起訴期間、程式與善意第三人保護。
Q ·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規則到底在哪裡找?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5,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核心程序規則並不寫在507之1到507之5裡面,而是準用再審章的第500條第一項、第二項(起訴期間:知悉起30天、最長5年)、第501條(起訴程式)、第502條(不合法或顯無理由的裁判)、第503條(審理範圍)、第505條(訴訟程序)與第506條(善意第三人利益保護)。因此處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時,必須同時翻開這幾條再審規定逐條對照。
白話解讀
這條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技術接口。表面上只是「準用再審規定」七個字,但這七個字把一整套規則打包搬過來:起訴期間、起訴程式、不合法或顯無理由的裁判、審理範圍、訴訟程序、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之訴本質上是一對表兄弟:都是對已經確定的判決動手術。立法者不想為新制度重寫一整套程序,直接準用再審的成熟規則,省時也避免規則衝突。這意味著實務上處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時,律師要同時翻開 500 到 506 條這幾條再審規定,把它們當成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隱形骨架。最關鍵的是 500 條第一項的時效:知悉起 30 天、最長 5 年,這是第三人撤銷之訴實際上的生死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5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準用規定,透過立法技術將再審章第500條第一項、第二項、第501條至第503條、第505條、第506條整套程序規則,引入第三人撤銷之訴使用,使新設制度不必另建程序體系,直接繼承再審的起訴期間、起訴程式、審理範圍及善意第三人保護等成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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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什麼?▾
是受確定判決效力波及、卻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與該訴訟的第三人,用來撤銷或變更對其不利確定判決的特別救濟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以下。
Q2第三人撤銷之訴要在多久內提出?▾
依第507條之5準用第500條第一項、第二項,須在知悉撤銷理由起30天內提起,自判決確定後最長不得逾5年。
Q3第507條之5準用哪些再審規定?▾
準用第500條第一項、第二項,第501條至第503條,第505條及第506條,涵蓋期間、起訴程式、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裁判、審理範圍、訴訟程序與善意第三人保護。
Q4為什麼第三人撤銷之訴要準用再審規定?▾
因兩者都是對已確定判決動手術的特別救濟,規則結構高度相似,立法者準用既有再審條文以節省立法資源並避免規則衝突。
Q5只看507系列五個條文夠不夠?▾
不夠。決定能否合法提訴、訴狀怎麼寫、期間怎麼算的關鍵規則都在被準用的第500至506條再審條文裡。
Q6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之訴差在哪?▾
再審是原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案件聲明不服;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對波及自己的確定判決請求撤銷。
Q7善意第三人的權利會不會被撤銷波及?▾
依準用第506條,於原判決基礎上善意取得權利者的利益受保護,撤銷效果不會全面推翻其信賴。
Q830天的起訴期間從哪天開始算?▾
從第三人知悉有撤銷理由(即知悉該確定判決對其不利並具撤銷事由)之時起算,知悉日的舉證是首要工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第三人撤銷之訴 | 再審之訴 | 第三人異議之訴 |
|---|---|---|---|
| 救濟主體 | 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 | 原訴訟當事人 | 對執行標的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 |
| 攻擊客體 | 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不利部分 | 對自己不利的確定判決 | 進行中的強制執行程序 |
| 期間限制 | 知悉起30天、最長5年(準用§500) | 知悉起30天、最長5年(§500) |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
| 法律依據 | 民訴§507-1~§507-5 | 民訴§496~§507 | 強制執行法§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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