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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07-5第三人撤銷之訴之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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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5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再審章第500至506條的起訴期間、程式與善意第三人保護。

Q ·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規則到底在哪裡找?

藏在準用的再審條文裡,不在507系列。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5,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核心程序規則並不寫在507之1到507之5裡面,而是準用再審章的第500條第一項、第二項(起訴期間:知悉起30天、最長5年)、第501條(起訴程式)、第502條(不合法或顯無理由的裁判)、第503條(審理範圍)、第505條(訴訟程序)與第506條(善意第三人利益保護)。因此處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時,必須同時翻開這幾條再審規定逐條對照。

白話解讀

這條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技術接口。表面上只是「準用再審規定」七個字,但這七個字把一整套規則打包搬過來:起訴期間、起訴程式、不合法或顯無理由的裁判、審理範圍、訴訟程序、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之訴本質上是一對表兄弟:都是對已經確定的判決動手術。立法者不想為新制度重寫一整套程序,直接準用再審的成熟規則,省時也避免規則衝突。這意味著實務上處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時,律師要同時翻開 500 到 506 條這幾條再審規定,把它們當成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隱形骨架。最關鍵的是 500 條第一項的時效:知悉起 30 天、最長 5 年,這是第三人撤銷之訴實際上的生死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5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準用規定,透過立法技術將再審章第500條第一項、第二項、第501條至第503條、第505條、第506條整套程序規則,引入第三人撤銷之訴使用,使新設制度不必另建程序體系,直接繼承再審的起訴期間、起訴程式、審理範圍及善意第三人保護等成熟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第三人撤銷之訴要在多久內提出?

依第507條之5準用第500條第一項、第二項,須在知悉撤銷理由起30天內提起,自判決確定後最長不得逾5年。

Q2第507條之5準用哪些再審規定?

準用第500條第一項、第二項,第501條至第503條,第505條及第506條,涵蓋起訴期間、起訴程式、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裁判、審理範圍、訴訟程序與善意第三人保護。

Q3為什麼第三人撤銷之訴要準用再審規定?

因兩者都是對已確定判決動手術的特別救濟,規則結構高度相似,立法者準用既有再審條文以節省立法資源並避免規則衝突。

Q4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什麼?

受確定判決效力波及、卻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用來撤銷或變更該不利判決的特別救濟程序。

Q5民事訴訟法507條之5準用哪些條文?

準用第500條第一項、第二項,第501條至第503條,第505條、第506條,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骨架。

Q6什麼叫準用?

立法技術,把某制度的規定依性質類推適用到另一制度,免於重複立法,但須依新制度性質調整。

Q7善意第三人保護是什麼?

於原判決基礎上善意取得權利之人,其既得利益受第506條保護,不因事後撤銷被全面推翻。

Q8第三人撤銷之訴怎麼提?

確認當事人適格→計算30天/5年期間→向原確定判決法院依§501備齊程式起訴→主張具體撤銷範圍。

Q930天起訴期間怎麼算?

從知悉撤銷理由之日起算30天不變期間,並受判決確定起5年絕對期間限制,知悉日舉證是首要工作。

Q10訴狀要怎麼寫才不會被駁回?

依準用§501表明原判決、撤銷理由與聲明,避免被§502以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裁定駁回。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知悉在後?

蒐集得知該確定判決對己不利的時點證據(送達、文件、通知紀錄等),證明30天從何時起算。

Q12第三人撤銷之訴 vs 再審之訴差在哪?

再審是當事人對自己案件聲明不服;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對波及自己的判決請求撤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
救濟主體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原訴訟當事人對執行標的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
攻擊客體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不利部分對自己不利的確定判決進行中的強制執行程序
期間限制知悉起30天、最長5年(準用§500)知悉起30天、最長5年(§500)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法律依據民訴§507-1~§507-5民訴§496~§507強制執行法§15

第三人撤銷之訴

救濟主體
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
攻擊客體
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不利部分
期間限制
知悉起30天、最長5年(準用§500)
法律依據
民訴§507-1~§507-5

再審之訴

救濟主體
原訴訟當事人
攻擊客體
對自己不利的確定判決
期間限制
知悉起30天、最長5年(§500)
法律依據
民訴§496~§507

第三人異議之訴

救濟主體
對執行標的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
攻擊客體
進行中的強制執行程序
期間限制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法律依據
強制執行法§15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中國第三人撤銷之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款,2012年增訂)
法國tierce opposition(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第582條至第592條)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增訂)

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之訴,均係以除去已確定之終局判決為目的,關於提起訴訟之期間限制、提起之程式、對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訴訟之裁判、審理範圍、訴訟程序及善意第三人利益之保護等,自宜為相同之規定,爰明定準用再審之訴相關規定。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之訴,均係以除去已確定之終局判決為目的,關於提起訴訟之期間限制、提起之程式、對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訴訟之裁判、審理範圍、訴訟程序及善意第三人利益之保護等,自宜為相同之規定,爰明定準用再審之訴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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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07-5 條規定:「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人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0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07-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