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7-5 條(第三人撤銷之訴之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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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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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5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再審章第500至506條的起訴期間、程式與善意第三人保護。
Q ·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規則到底在哪裡找?
藏在準用的再審條文裡,不在507系列。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5,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核心程序規則並不寫在507之1到507之5裡面,而是準用再審章的第500條第一項、第二項(起訴期間:知悉起30天、最長5年)、第501條(起訴程式)、第502條(不合法或顯無理由的裁判)、第503條(審理範圍)、第505條(訴訟程序)與第506條(善意第三人利益保護)。因此處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時,必須同時翻開這幾條再審規定逐條對照。
深度解讀
這條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技術接口。表面上只是「準用再審規定」七個字,但這七個字把一整套規則打包搬過來:起訴期間、起訴程式、不合法或顯無理由的裁判、審理範圍、訴訟程序、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之訴本質上是一對表兄弟:都是對已經確定的判決動手術。立法者不想為新制度重寫一整套程序,直接準用再審的成熟規則,省時也避免規則衝突。這意味著實務上處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時,律師要同時翻開 500 到 506 條這幾條再審規定,把它們當成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隱形骨架。最關鍵的是 500 條第一項的時效:知悉起 30 天、最長 5 年,這是第三人撤銷之訴實際上的生死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條文
- 第三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50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0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0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0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0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06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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