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之。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5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再審章第500至506條的起訴期間、程式與善意第三人保護。
Q ·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規則到底在哪裡找?
藏在準用的再審條文裡,不在507系列。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5,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核心程序規則並不寫在507之1到507之5裡面,而是準用再審章的第500條第一項、第二項(起訴期間:知悉起30天、最長5年)、第501條(起訴程式)、第502條(不合法或顯無理由的裁判)、第503條(審理範圍)、第505條(訴訟程序)與第506條(善意第三人利益保護)。因此處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時,必須同時翻開這幾條再審規定逐條對照。
這條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技術接口。表面上只是「準用再審規定」七個字,但這七個字把一整套規則打包搬過來:起訴期間、起訴程式、不合法或顯無理由的裁判、審理範圍、訴訟程序、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之訴本質上是一對表兄弟:都是對已經確定的判決動手術。立法者不想為新制度重寫一整套程序,直接準用再審的成熟規則,省時也避免規則衝突。這意味著實務上處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時,律師要同時翻開 500 到 506 條這幾條再審規定,把它們當成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隱形骨架。最關鍵的是 500 條第一項的時效:知悉起 30 天、最長 5 年,這是第三人撤銷之訴實際上的生死線。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5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準用規定,透過立法技術將再審章第500條第一項、第二項、第501條至第503條、第505條、第506條整套程序規則,引入第三人撤銷之訴使用,使新設制度不必另建程序體系,直接繼承再審的起訴期間、起訴程式、審理範圍及善意第三人保護等成熟規範。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第507條之5準用第500條第一項、第二項,須在知悉撤銷理由起30天內提起,自判決確定後最長不得逾5年。
準用第500條第一項、第二項,第501條至第503條,第505條及第506條,涵蓋起訴期間、起訴程式、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裁判、審理範圍、訴訟程序與善意第三人保護。
因兩者都是對已確定判決動手術的特別救濟,規則結構高度相似,立法者準用既有再審條文以節省立法資源並避免規則衝突。
受確定判決效力波及、卻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用來撤銷或變更該不利判決的特別救濟程序。
準用第500條第一項、第二項,第501條至第503條,第505條、第506條,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骨架。
立法技術,把某制度的規定依性質類推適用到另一制度,免於重複立法,但須依新制度性質調整。
於原判決基礎上善意取得權利之人,其既得利益受第506條保護,不因事後撤銷被全面推翻。
確認當事人適格→計算30天/5年期間→向原確定判決法院依§501備齊程式起訴→主張具體撤銷範圍。
從知悉撤銷理由之日起算30天不變期間,並受判決確定起5年絕對期間限制,知悉日舉證是首要工作。
依準用§501表明原判決、撤銷理由與聲明,避免被§502以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裁定駁回。
蒐集得知該確定判決對己不利的時點證據(送達、文件、通知紀錄等),證明30天從何時起算。
再審是當事人對自己案件聲明不服;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對波及自己的判決請求撤銷。
| 比較項目 | 第三人撤銷之訴 | 再審之訴 | 第三人異議之訴 |
|---|---|---|---|
| 救濟主體 | 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 | 原訴訟當事人 | 對執行標的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 |
| 攻擊客體 | 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不利部分 | 對自己不利的確定判決 | 進行中的強制執行程序 |
| 期間限制 | 知悉起30天、最長5年(準用§500) | 知悉起30天、最長5年(§500) |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
| 法律依據 | 民訴§507-1~§507-5 | 民訴§496~§507 | 強制執行法§15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之訴,均係以除去已確定之終局判決為目的,關於提起訴訟之期間限制、提起之程式、對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訴訟之裁判、審理範圍、訴訟程序及善意第三人利益之保護等,自宜為相同之規定,爰明定準用再審之訴相關規定。
一、本條係新增。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之訴,均係以除去已確定之終局判決為目的,關於提起訴訟之期間限制、提起之程式、對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訴訟之裁判、審理範圍、訴訟程序及善意第三人利益之保護等,自宜為相同之規定,爰明定準用再審之訴相關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