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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5 條(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

  1. 1.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2. 2.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
  3. 3.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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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5 條規定,法官迴避之聲請由所屬法院合議裁定,人數不足時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再不能時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被聲請法官不得參與。

Q · 聲請法官迴避,是誰來決定准不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 條,迴避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且被聲請迴避的法官不得參與此裁定。若法院人數不足無法合議,由兼院長之法官一人裁定;若連兼院長之法官都不能裁定(例如院長本人即被聲請對象),則送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此外,被聲請的法官若自認聲請有理由,毋庸裁定即可自行迴避。

白話解讀

誰來決定法官該不該迴避?總不能讓被挑戰的法官自己判自己吧。這條解決的就是這個「裁判的裁判」問題。答案分三層:第一層,由該法官所屬法院的其他法官組成合議庭來裁定。第二層,如果這個法院法官太少,湊不出合議庭的人數(例如小型地方法院),由兼任院長職務的法官一人裁定。第三層,如果連兼院長的法官都不能裁定(例如院長本人就是被聲請迴避的法官),案件送到直接上級法院去裁。三層設計,堵住了每一個可能的死角。而且第二項明確規定:被聲請迴避的法官,絕對不得參與這個裁定。不管你多資深、不管你覺得聲請多無理,你就是不能碰這個決定。但第三項開了一個快速通道:如果被聲請的法官自己也覺得「好吧,這個聲請有道理」,他可以直接迴避,不需要走裁定程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5 條為法官迴避之裁定管轄規範,建立三層遞補機制:原則由該法官所屬法院合議裁定,人數不足時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再不能時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一律不得參與裁定,並得於自認有理由時自行迴避免經裁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聲請法官迴避由誰裁定?

由該法官所屬法院其他法官組成合議庭裁定。

Q2被聲請迴避的法官可以參與裁定嗎?

不行,第 35 條第二項明文禁止其參與該裁定。

Q3小法院法官不夠湊不出合議庭怎麼辦?

由兼院長之法官一人裁定,再不能時送直接上級法院。

Q4法官自己同意迴避還要裁定嗎?

不用,自認聲請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

Q5迴避裁定被駁回可以救濟嗎?

可依第 36 條提起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

Q6兼院長之法官跟院長一樣嗎?

92 年修法由『院長』改為『兼院長之法官』,強調是審判權而非行政權。

Q7聲請迴避後訴訟程序會停止嗎?

原則停止,但有急迫情形之必要處分不在此限(見第 37 條)。

Q8可以指定由哪個法官重新審理嗎?

不行,迴避後依法院分案規則重新分配,當事人不能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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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裁定機關法源
法院人數足以合議該法官所屬法院合議庭(被聲請者不參與)民訴 §35 I 前段、II
人數不足不能合議兼院長之法官一人裁定民訴 §35 I 中段
連兼院長之法官都不能裁定直接上級法院民訴 §35 I 後段
被聲請法官自認有理由毋庸裁定,自行迴避民訴 §35 III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5条(除斥又は忌避についての裁判;当該裁判官所属の裁判所が合議体で決定)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6조(제척 또는 기피신청에 대한 재판;합의부에서 결정)
🇨🇳 中國民事訴訟法 回避制度(審判人員之回避由院長決定,院長之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現行條號約第 47–49 條,待逐字核對)
🇩🇪 德國ZPO § 45(Entscheidung über das Ablehnungsgesuch;durch das Gericht, dem der abgelehnte Richter angehört, ohne dessen Mitwirk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récusation(art. 341 et s.;la demande est jugée sans la participation du juge récusé — 確切條號待核)
🇺🇸 美國28 U.S.C. § 455 / § 144(recusal;對比制度:美國原則由被聲請法官自行裁,與台灣『所屬法院合議、被聲請者不參與』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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