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5 條(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
- 1.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 2.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
- 3.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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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5 條規定,法官迴避之聲請由所屬法院合議裁定,人數不足時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再不能時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被聲請法官不得參與。
Q · 聲請法官迴避,是誰來決定准不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 條,迴避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且被聲請迴避的法官不得參與此裁定。若法院人數不足無法合議,由兼院長之法官一人裁定;若連兼院長之法官都不能裁定(例如院長本人即被聲請對象),則送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此外,被聲請的法官若自認聲請有理由,毋庸裁定即可自行迴避。
白話解讀
誰來決定法官該不該迴避?總不能讓被挑戰的法官自己判自己吧。這條解決的就是這個「裁判的裁判」問題。答案分三層:第一層,由該法官所屬法院的其他法官組成合議庭來裁定。第二層,如果這個法院法官太少,湊不出合議庭的人數(例如小型地方法院),由兼任院長職務的法官一人裁定。第三層,如果連兼院長的法官都不能裁定(例如院長本人就是被聲請迴避的法官),案件送到直接上級法院去裁。三層設計,堵住了每一個可能的死角。而且第二項明確規定:被聲請迴避的法官,絕對不得參與這個裁定。不管你多資深、不管你覺得聲請多無理,你就是不能碰這個決定。但第三項開了一個快速通道:如果被聲請的法官自己也覺得「好吧,這個聲請有道理」,他可以直接迴避,不需要走裁定程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5 條為法官迴避之裁定管轄規範,建立三層遞補機制:原則由該法官所屬法院合議裁定,人數不足時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再不能時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一律不得參與裁定,並得於自認有理由時自行迴避免經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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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法官迴避由誰裁定?▾
由該法官所屬法院其他法官組成合議庭裁定。
Q2被聲請迴避的法官可以參與裁定嗎?▾
不行,第 35 條第二項明文禁止其參與該裁定。
Q3小法院法官不夠湊不出合議庭怎麼辦?▾
由兼院長之法官一人裁定,再不能時送直接上級法院。
Q4法官自己同意迴避還要裁定嗎?▾
不用,自認聲請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
Q5迴避裁定被駁回可以救濟嗎?▾
可依第 36 條提起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
Q6兼院長之法官跟院長一樣嗎?▾
92 年修法由『院長』改為『兼院長之法官』,強調是審判權而非行政權。
Q7聲請迴避後訴訟程序會停止嗎?▾
原則停止,但有急迫情形之必要處分不在此限(見第 37 條)。
Q8可以指定由哪個法官重新審理嗎?▾
不行,迴避後依法院分案規則重新分配,當事人不能指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況 | 裁定機關 | 法源 |
|---|---|---|
| 法院人數足以合議 | 該法官所屬法院合議庭(被聲請者不參與) | 民訴 §35 I 前段、II |
| 人數不足不能合議 | 兼院長之法官一人裁定 | 民訴 §35 I 中段 |
| 連兼院長之法官都不能裁定 | 直接上級法院 | 民訴 §35 I 後段 |
| 被聲請法官自認有理由 | 毋庸裁定,自行迴避 | 民訴 §35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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