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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95 條(於外國調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2. 外國機關調查證據,雖違背該國法律,如於中華民國之法律無違背者,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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