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95 條(於外國調查)
- 1.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 2.外國機關調查證據,雖違背該國法律,如於中華民國之法律無違背者,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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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95條規定,於外國調查證據得囑託該國機關或我駐外使領館,外國調查縱違背當地法律,不違背我國法律仍有效力。
Q · 關鍵證據在國外,台灣法院能調查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95條第一項,應於外國調查證據時,法院得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甚至其他機構、團體代為調查;民國89年增列「其他機構、團體」即是為無邦交國的對口機構預留空間。第二項更明定,外國機關調查證據縱違背該國法律,只要不違背中華民國法律,在台灣仍有效力,證據效力的把關標準握在本國法律手上。
白話解讀
你告了一家外國公司,關鍵合約簽署地在東京、證人住在洛杉磯、交易紀錄存在新加坡銀行。台灣法院沒有辦法直接跑到國外去調查,但這不代表你的案子就死在這裡。第295條開了一條外交路線:法院可以囑託該國的管轄機關,或者透過我國駐在該國的大使、公使、領事、甚至其他機構或團體來協助調查。更讓人意外的是第二項:外國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就算違反了他們自己國家的程序法,只要不違反台灣的法律,在台灣照樣有效。換句話說,台灣法院判斷證據效力的標準是自己的法律,不是別人的。這在跨國訴訟中是一張非常重要的底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95條規範於外國調查證據的方法與效力:法院得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及其他機構、團體代為調查;外國機關所為之調查,縱違背該國法律,只要不違背中華民國法律,仍具證據效力,效力判斷以本國法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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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295條是什麼?▾
規範證據在國外時,法院透過外交管道囑託調查的方法與效力,第二項明定效力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判斷標準。
Q2證據在國外台灣法院可以調查嗎?▾
可以。法院得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我國駐在該國的大使、公使、領事、其他機構、團體代為調查。
Q3台灣沒有邦交國這條還有用嗎?▾
有用。民國89年修正增列「其他機構、團體」,無邦交國的駐外代表處或對口機構都可受囑託。
Q4外國調查的證據在台灣有效嗎?▾
只要調查程序不違背中華民國法律,縱使違背外國當地法律,在台灣仍有效力。
Q5囑託外國調查證據要等多久?▾
從數月到一年以上不等,取決於兩國司法互助管道是否順暢與該國機關配合程度。
Q6怎麼聲請法院囑託外國調查?▾
起訴後以書狀向法院聲請,載明境外證據的具體位置、持有人與調查方式。
Q7境外證據要符合當地法律程序才能用嗎?▾
不需要。第二項規定相反,只要不違背我國法律即有效,效力把關權在台灣。
Q8第295條和國內囑託調查(第290條)差在哪?▾
第290條是國內法院間囑託,第295條是跨越國境,須經外交或駐外館處管道,且有效力互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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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domestic_290 | foreign_295 |
|---|---|---|
| 適用情形 | 證據在國內他法院轄區 | 證據在外國境內 |
| 受囑託對象 | 國內其他法院 | 外國管轄機關或我駐外大使、公使、領事、其他機構、團體 |
| 管道 | 法院間直接囑託 | 外交或司法互助管道 |
| 效力判斷標準 | 依我國法律 | 縱違背該國法律,不違背我國法律仍有效(第二項) |
| 耗時 | 數週至數月 | 數月至一年以上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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