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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95於外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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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2. 2.外國機關調查證據,雖違背該國法律,如於中華民國之法律無違背者,仍有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95條規定,於外國調查證據得囑託該國機關或我駐外使領館,外國調查縱違背當地法律,不違背我國法律仍有效力。

Q · 關鍵證據在國外,台灣法院能調查嗎?

可以,透過外交管道囑託該國機關或我駐外館處協助

依民事訴訟法第295條第一項,應於外國調查證據時,法院得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甚至其他機構、團體代為調查;民國89年增列「其他機構、團體」即是為無邦交國的對口機構預留空間。第二項更明定,外國機關調查證據縱違背該國法律,只要不違背中華民國法律,在台灣仍有效力,證據效力的把關標準握在本國法律手上。

白話解讀

你告了一家外國公司,關鍵合約簽署地在東京、證人住在洛杉磯、交易紀錄存在新加坡銀行。台灣法院沒有辦法直接跑到國外去調查,但這不代表你的案子就死在這裡。第295條開了一條外交路線:法院可以囑託該國的管轄機關,或者透過我國駐在該國的大使、公使、領事、甚至其他機構或團體來協助調查。更讓人意外的是第二項:外國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就算違反了他們自己國家的程序法,只要不違反台灣的法律,在台灣照樣有效。換句話說,台灣法院判斷證據效力的標準是自己的法律,不是別人的。這在跨國訴訟中是一張非常重要的底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95條規範於外國調查證據的方法與效力:法院得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及其他機構、團體代為調查;外國機關所為之調查,縱違背該國法律,只要不違背中華民國法律,仍具證據效力,效力判斷以本國法律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囑託外國調查證據要等多久?

時間差異極大,從數月到一年以上都有可能,取決於兩國司法互助管道是否順暢、該國機關的配合程度與調查複雜性。有邦交國通常較快;有些國家與台灣簽有司法互助協定或備忘錄,透過這些管道會比純粹外交囑託快得多。起訴前先查清楚管道,可省下不少等待時間。

Q2外國調查的證據在台灣的效力跟國內證據一樣嗎?

只要調查程序不違背中華民國法律,效力相同(第二項)。但法官採信時會考量調查方式的可信度,例如外國證人有無經交叉詢問、文件有無經公證認證等。取得境外書面證據後,若能再經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證,法官採信意願會明顯提高。

Q3民事訴訟法第295條是什麼?

規範證據在國外時法院透過外交管道囑託調查的方法與效力,第二項明定效力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判斷標準。

Q4什麼叫囑託外國調查證據?

法院委由該國管轄機關,或我駐在該國的大使、公使、領事、其他機構團體代為實施證據調查的程序。

Q5「其他機構、團體」指的是什麼?

民國89年增列,指無正式邦交國的駐外代表處或對口機構,使無邦交也能進行司法互助。

Q6境外證據效力為什麼由我國法律判斷?

因台灣無法控制外國機關的調查方式,第二項用本國法律把關證據品質,維護司法主權。

Q7證據在國外怎麼聲請法院調查?

起訴後以書狀向法院聲請囑託調查,載明境外證據的具體位置、持有人與調查方式。

Q8怎麼提高境外證據被法官採信的機會?

取得書面證據後再經我駐外館處文書驗證,並補強來源與取得過程,採信意願明顯提高。

Q9無邦交國的證據怎麼調查?

透過我駐外代表處等「其他機構、團體」管道囑託,民國89年修法已提供法律依據。

Q10第295條 vs 第290條(國內囑託)差在哪?

290條是國內法院間囑託,295條跨越國境須經外交或駐外館處,且有效力互認規則。

Q11外國程序法 vs 我國法律,效力以誰為準?

以我國法律為準。縱違背外國當地法律,只要不違背中華民國法律仍有效(第二項)。

Q12司法互助協定管道 vs 純外交囑託差在哪?

有協定或備忘錄的管道速度快、配合度高;純外交囑託耗時更長、變數更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omestic_290foreign_295
適用情形證據在國內他法院轄區證據在外國境內
受囑託對象國內其他法院外國管轄機關或我駐外大使、公使、領事、其他機構、團體
管道法院間直接囑託外交或司法互助管道
效力判斷標準依我國法律縱違背該國法律,不違背我國法律仍有效(第二項)
耗時數週至數月數月至一年以上

domestic_290

適用情形
證據在國內他法院轄區
受囑託對象
國內其他法院
管道
法院間直接囑託
效力判斷標準
依我國法律
耗時
數週至數月

foreign_295

適用情形
證據在外國境內
受囑託對象
外國管轄機關或我駐外大使、公使、領事、其他機構、團體
管道
外交或司法互助管道
效力判斷標準
縱違背該國法律,不違背我國法律仍有效(第二項)
耗時
數月至一年以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84条(外国における証拠調べ)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96조(외국에서 시행하는 증거조사)
中國《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海牙公約》(中國1997年加入)及民事訴訟法司法協助規定
德國ZPO § 363(Beweisaufnahme im Ausland);EU-Beweisaufnahmeverordnung (EU) 2020/1783
法國Convention de La Haye du 18 mars 1970 sur l'obtention des preuves à l'étranger ; commission rogatoire internationale (CPC)
美國28 U.S.C. § 1781(letters rogatory);FRCP 28(b);Hague Evidence Convention 197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證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姻親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直接損害,或致受刑事上訴追或蒙恥辱者。其在親屬關係或監護關係消滅後,亦同。   三、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四、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0231219 制定)

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官署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   外國官署調查證據,雖違背該國法律,如於中華民國之法律無違背者,仍有效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   外國機關調查證據,雖違背該國法律,如於中華民國之法律無違背者,仍有效力。

(0890115 修正)

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外國機關調查證據,雖違背該國法律,如於中華民國之法律無違背者,仍有效力。

立法理由一、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若該外國與我國無邦交,我國亦未在該國設有使領館時,囑託調查證據即生困難,為配合實際狀況之需要,爰增設其他適當之駐外機構或團體,亦得受囑託調查證據,以資因應。   二、第二項不修正。

(0190913 制定)

證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姻親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直接損害,或致受刑事上訴追或蒙恥辱者。其在親屬關係或監護關係消滅後,亦同。   三、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四、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0231219 制定)

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官署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   外國官署調查證據,雖違背該國法律,如於中華民國之法律無違背者,仍有效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   外國機關調查證據,雖違背該國法律,如於中華民國之法律無違背者,仍有效力。

(0890115 修正)

一、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若該外國與我國無邦交,我國亦未在該國設有使領館時,囑託調查證據即生困難,為配合實際狀況之需要,爰增設其他適當之駐外機構或團體,亦得受囑託調查證據,以資因應。   二、第二項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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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95 條規定:「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