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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函民字第 6670 號
要旨
查我國法院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應囑託該國管轄官署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明文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與我國規定相同) 。又查外國法院以特別事件囑託我國法院代為調查,除國際條約有特別規定外,僅須於囑託書內聲明對我國法院囑託事件為同等之協助,我國法院當依其囑託意旨予以調查答覆,民事協助辦法亦有規定。本件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授理之高琦君房屋產權事件,其調查證據,似可依上開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查我國法院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應囑託該國管轄官署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與我國規定相同) 。又查外國法院以特別事件囑託我國法院代為調查,除國際條約有特別規定外,僅須於囑託書內聲明對我國法院囑託事件為同等之協助,我國法院當依囑託意旨予以調查答覆,民事協助辦法亦有規定。本件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受理之高○○房屋產權事件,其調查證據,似可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