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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院台廳刑二字第 06298 號
要旨
查應於外國調查證據,囑託外國管轄機構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調查者,應報請本院轉請外交部辦理。前經本院以七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72) 院台廳 (一) 字第○五五九二號函示在案。邇來有部分法院為前開囑託調查時,未依前函所示報請本院轉請外交部辦理,而逕函外交部,經該部退回,徒增作業困擾
全文內容
一 查應於外國調查證據,囑託外國管轄機構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調查者,應報請本院轉請外交部辦理。前經本院以七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72) 院台廳 (一) 字第○五五九二號函示在案。
二 邇來有部分法院為前開囑託調查時,未依前函所示報請本院轉請外交部辦理,而逕函外交部,經該部退回,徒增作業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