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00165 號
要旨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函請協助提供外國法令及其中文譯本時,應報請臺灣高等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另越南法令部分,則應轉請法務部辦理
主旨
檢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 12 月 27 日中院彥家尚 101 親 67 字第 138679 號、同年月日中院彥家尚 101 親 79 字第 138678 號函影本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旨揭函辦理。
二、有關 貴院所屬各法院函請協助提供外國法令及其中文譯本等乙事,依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3 點前段規定:「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調查者,應報請臺灣高等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第 97 條、民事訴訟法第 295 條、非訟事件法第 31 條等參照),仍請參酌。另因「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業於 100 年 12 月 2 日起生效,故就越南法令部分,應轉請該協定之通報聯繫及執行主責機關法務部辦理。又相關機關查復之外國法令資訊請持續更新張貼於本院院內網站(數位圖書館/外國法令查復一覽表)供法官參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