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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令參字第 581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2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雖規定,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官署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但非有國際條約或慣例為依據,通常不宜由我國法院直接囑託外國官署為調查。

全文內容

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雖規定,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官署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但非有國際條約或慣例為依據,通常不宜由我國法院直接囑託外國官署為調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2)台令參字第 581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2 年 12 月 03 日發布,要旨: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雖規定,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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