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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令參字第 5819 號
要旨
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雖規定,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官署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但非有國際條約或慣例為依據,通常不宜由我國法院直接囑託外國官署為調查。
全文內容
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雖規定,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官署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但非有國際條約或慣例為依據,通常不宜由我國法院直接囑託外國官署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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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雖規定,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官署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但非有國際條約或慣例為依據,通常不宜由我國法院直接囑託外國官署為調查。
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雖規定,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官署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但非有國際條約或慣例為依據,通常不宜由我國法院直接囑託外國官署為調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