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110003903 號
要旨
有關各級法院囑託外國機關調查或提供外國法規等相關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旨
有關貴院請本院對於各級法院囑託外國機關調查或提供外國法規等相關規定之適用疑義為函釋一事,復如說明二至五,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10 年 11 月 2 日院彥文實字第 1100006134 號函。
二、有關民事、非訟、家事事件囑託調查部分,按民事訴訟法第 295 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3 點及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下稱民事審判紀錄事項)第99 點,除與我國訂有民事司法互助協議(定)者依其辦理外(例如囑託越南調查時,依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及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應具請求書及譯本行文法務部辦理),應報請高等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但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應報請本院轉請外交部辦理。以上規定於家事事件、非訟事件均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第 97 條、非訟事件法第 31 條參見)。至於是否須繕具司法互助請求書,則依各該協議(定)內容而定,本院於院內網站「首頁-主題區-民事」項下設置「民事司法互助-司法互助流程」專區,提供表單例稿,俾供參用。
三、有關刑事、少年事件囑託調查部分,按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2 條、第 6 條、第 30 條及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下稱刑事審判紀錄事項)第 36 點,除與我國訂有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定)或條約者依其辦理外,應檢附符合受請求方所要求之請求書及相關文件,經法務部轉請外交部向受請求方提出。以上規定於少年事件均有準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4 條、刑事審判紀錄事項第 265 點參見)。
四、關於旅外國人之國外詳細住居所部分,則應依民事審判紀錄事項第87 點第 2 項、刑事審判紀錄事項第 34 點第 2 項規定,逕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詢。
五、至外交部所詢調查當事人相關個人資料、公司登記資料、遠距訊問證人或被告等事項,均屬囑託外國機關(構)調查證據範疇,應視其事件類型,分別依前揭二、三、四所示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