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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院台廳(一)字第 055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應報請司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

全文內容

一 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設有明文規定,惟此項囑託,依本院七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72) 院台廳一字第○四三○七號函修正發布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二則規定,應報請本院轉請外交部辦理。

二 查各法院囑託我駐外機構在外國調查證據,聞有逕行函請外交部條約司辦理,囑託時附有結文,要求駐外機構命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證人具結,致無法辦理。爾後各法院應於外國調查證據,囑託外國管轄機構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調查者,均應依上開注意事項之規定,報請本院轉請外交部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院台廳(一)字第 055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10 月 23 日發布,要旨: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應報請司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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