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院台廳(一)字第 05592 號
要旨
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應報請司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
全文內容
一 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設有明文規定,惟此項囑託,依本院七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72) 院台廳一字第○四三○七號函修正發布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二則規定,應報請本院轉請外交部辦理。
二 查各法院囑託我駐外機構在外國調查證據,聞有逕行函請外交部條約司辦理,囑託時附有結文,要求駐外機構命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證人具結,致無法辦理。爾後各法院應於外國調查證據,囑託外國管轄機構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調查者,均應依上開注意事項之規定,報請本院轉請外交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