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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令參字第 1451 號
要旨
茲准外交部四十三年一月七日外 (四三) 條二字第一七一號函開:「一關於中日兩國有關法律事項委託協助事,四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台 (四二)公參字第五八一九號函暨附件均敬悉。二 貴部主張依照『民事協助辦法』之規定,關於中日兩國民事協助事項,我可同意與日方互惠一節,已由本部代電駐日大使館轉復日方,至將來日方為執行本案委託事項所需之費用,擬請貴部惠予轉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預為籌撥準備。又我國國內機關在公務上對國外機關有須由我駐外使領館代為接洽者,依照正常程序,宜經由本部飭辦,以資接洽,此次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關於本案逕託我駐日大使館辦理,而該館承辦本案時復須向國內請示,轉費時日,併請轉告注意。」
全文內容
茲准外交部四十三年一月七日外 (四三) 條二字第一七一號函開:「一關於中日兩國有關法律事項委託協助事,四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台 (四二)公參字第五八一九號函暨附件均敬悉。二 貴部主張依照『民事協助辦法』之規定,關於中日兩國民事協助事項,我可同意與日方互惠一節,已由本部代電駐日大使館轉復日方,至將來日方為執行本案委託事項所需之費用,擬請貴部惠予轉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預為籌撥準備。又我國國內機關在公務上對國外機關有須由我駐外使領館代為接洽者,依照正常程序,宜經由本部飭辦,以資接洽,此次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關於本案逕託我駐日大使館辦理,而該館承辦本案時復須向國內請示,轉費時日,併請轉告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