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16 條(隔別訊問與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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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16 條規定證人須隔別訊問,避免證詞互相汙染;審判長必要時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當事人對質。
Q · 我可以要求和對方的證人當面對質嗎?
可以聲請,但准否由審判長決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 316 條第一項但書,當事人可以聲請與他證人或當事人對質,但發動權在審判長手上。實務上法官會在兩方證詞明顯矛盾、且無法以書面證據釐清時才裁定對質。聲請狀須具體指出哪些事實矛盾、為什麼需要當面對峙才能釐清。民國 89 年修法後,對質對象從只限「證人對證人」擴大到「證人對當事人」。
深度解讀
為什麼法院不讓所有證人一起坐在旁聽席聽別人怎麼說?因為人的記憶是可以被汙染的。一個證人聽了前一個證人的回答,他的記憶會不自覺地「對齊」,原本模糊的細節突然變得清晰,原本沒看到的畫面突然「想起來了」。這不是說謊,這是人類大腦的運作機制。316條的第一項就是為了阻斷這種汙染:每個證人必須單獨接受訊問,聽不到別的證人說了什麼。但法官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打破這個隔離,讓兩個證人面對面對質,或者讓證人和當事人對質。對質是法庭上最有張力的瞬間之一:兩個人說的不一樣,讓他們當面對峙,看誰先露出破綻。第二項更狠:證人在整天開庭結束之前不能離開法院。你不能說完就走,因為法官可能隨時需要你回來補充或對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對質名詞
- 期日名詞
- 非名詞
- 法院組織法 第 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13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8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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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